培训课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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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法的基本知识1、法的概念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包括国家最高权力基本法,如宪法、刑法等;也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级地方权力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2、法的作用法的一个基本作用是通过自身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3、法的特征法律法规具有三个特征:•权威性。法是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后盾是国家,国家是法的实施机关。法对国家内的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强制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规范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即社会模式、规则。法律规范与一般的规范相比,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规范性指对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样的情况下是可以反复使用的;可预测性是指人们有可能预测到自己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就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同劳动者的工作相联系,通过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建立职业健康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生产常常伴随着一定的危险,随着作业机械化的发展,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增多,危险也增大了;同时,因部分作业场所空气污染、水污染、放射线及光线不足、卫生条件不好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患上各种职业病,并引起各种公害。为防止生产灾害和公害,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种法律。目前,各国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事故预防、职业病报告、卫生设施和保健及职业健康和卫生管理法规、职业健康与卫生教育法规、伤亡事故处理报告法规、职业健康和卫生监察法规等。•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立法现状及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颁规章和技术标准为依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体系。•《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劳动法》第6章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定,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的贯彻实施。自1950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制定和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在现行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法规中,多数是安全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据不完全统计,建国以来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用性规章有100多项,各行业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性规章有200多项。另外,自1981年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条例及其他地方性规章,指导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基础法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当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部,使其科学化,法律化、制度化的金钥匙。“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是企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行为的主体,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企业法人代表就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依法承担着法律责任。从1981年到2002年,历经20余年,跨越两个世纪;从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社会;观念,意识、方法和某些立法理论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劳动保护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安全法又到安全生产法,名称的多次变更。立法大事记如下:(1)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2)1987年5月上报国务院,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改名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3)1994年由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进行了国外调研、考察;(4)1996年4月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原劳动部做了多方面努力,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5)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卫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6)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接到《职业安全法》草案后,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与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一起进行了多次修改;(7)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予以明确。(8)2001年是〈安全生产法〉起草,修改、审查、调研、协商、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最为繁忙,最为关键的一年,为〈安全生产法〉出台,完成了全部准备工作。①2001年初,成立〈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②同年1~4月,〈安全生产法〉草案的审查,修改、调研③2001年6~9月反复修改和征求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成形,提交国务院审议(9)2001年11月21日上午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已原则通过了《安全生产法》,报全国人大审议。(10)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法规审议的程序,预计在2002年6月可望《安全生产法》出台。。(1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全生产法》;(12)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4、《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我国安全生产领域需要解决的法律、法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只能就最主要、最关键的方面做出法规规定,应当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安全生产主要的成功经验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3)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与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涵盖的主要内容(之二)(4)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遵章守纪,依法保护自己;(5)明确了中介组织的地位和职责,评价、认证、检验、检测承担法律责任;(6)明文规范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必须依法进行;(7)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做好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有关法律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不是要取代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配套、相辅相成,同时彼此又相互区别。①《安全生产法》侧重解决各行业、各类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共性的、普遍性的,并且其他有关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其他有关法律只解决某个行业、某类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特殊性问题。两者互不矛盾、互不替代。②《安全生产法》可以对其他有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难以操作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专门作出法律规定,以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做不到的。③《安全生产法》可以体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这也是其它有关法律无法规定的。④《安全生产法》不取代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其他有关法律对执法主体及其职责已经明确的,服从其规定;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为没有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执行。总之,《安全生产法》不影响其他有关法律的成功,反面促进它们的执行。所以《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宽于其它有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0)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8)刑法有关条款。•《安全生产法》九项基本法律制度确立的九项基本法律制度如下:(1)安全生产责任制;(2)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保障制度;(4)“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5)安全培训教育制度;(6)事故应急救援制度;(7)事故调查处理制度;(8)法律责任追究制度;(9)法律监督管理制。1)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法》与各级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表现在对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目标落实,分级负责的所有规章制度上。“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2)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在196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其后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文件中也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例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三同时”;“五同时”;“四个不放过”;等等安全生产责任的原则,从制度上、组织上、经费投入上,加以保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人,落实到岗。2)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制度(1)知情权及参与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有知晓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的危险的权利,有参与判别和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安全生产问题的权利。(2)拒绝及停或撤危险工作权在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有拒绝工作的权利。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工作或撤离危险场所。(3)检举权及控告权在发现业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标准,不履行其责任的情况下,员工有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用人单位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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