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报告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评级报告质量、提高评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根据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评级作业人员。第二章信用评级报告撰写原则第三条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应遵循信用评级基本原则,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受评对象的债务偿还风险做出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级报告应依据公司信评委审定的信用评级方法,针对受评对象的特点,深入分析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充分揭示信用风险的大小。第五条信用评级报告应注重分析观点的归纳与总结,而不是简单进行数据、资料的罗列和堆砌;应当采用浅显、平实、简洁、明了的语言,对每一分析要素应形成明确的评价结论与充分的评级依据,建立与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联系,且各分析要素评价结论之间应具有逻辑关系;评级结论的标识应做出明确释义,不应有误导性语句。第六条公司在出具评级报告前必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企业提供的评级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可靠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慎分析,以保证评级信息及评级报告的质量,保证有充分的理由确认出具评级报告的数据、资料和结果客观、准确和公正。第七条评级人员出现利益冲突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以保证信用评级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性。第八条信用评级报告出具应严格按公司的信用评级技术规范和程序出具。第九条公司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实行有效的内部合规性审核和质量控制。第十条公司为评级项目指定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的评级项目组,搜集、整理和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三章评级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十一条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概述、声明、评级报告正文(评级分析与评级结论)、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部分,具体内容参见《信用评级报告规范》。对比较复杂的信用评级或特殊评级,可根据分析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内容,但应充分揭示出受评对象的信用风险。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准则由公司评级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