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发包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签订了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玉溪市元江县境内110KV电力迁改工程,现因乙方人员、设备严重不足,不能及时配备,不具备完成施工的能力。使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法得到有效的履行。现根据原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约定,解除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玉溪市元江县境内110KV电力迁改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该施工合同解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建玉磨铁路甘庄车站取土场110KV元化茶线N12-N22段迁改工程。2、工程地点:元江县玉磨铁路甘庄车站取土场线路名称:110KV元化茶线N12-N22段迁改工程。3、本工程包含施工方式及内容: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车站取土场境内110KV元化茶线N12-N22段迁改工程110KV电力线路平行迁移、铁路过轨处理、为减少对铁路取土场、行车的干扰,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合同签订时双方核定的数量。(详见供电部门批复的施工方案的工程数量明细表)4、工程造价:3300000元(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整)二、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17年9月15日签订了《新建玉溪至磨憨铁路玉溪市元江县境内110KV电力迁改工程》及其他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3、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无条件清退出场,同时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甲方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从乙方已完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