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教学目的和要求主要内容: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理论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存续期间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重点难点思考题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分析参考文献相关法律物权法RealRightLaw【教学目的和要求】把握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能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分析实际当中的问题。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教学目的和要求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引例1、2005年年末,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果园发包事宜。由于对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没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而后,村民委员会张贴招标广告欲将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2006年初,村民委员会与他人签定了3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村民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引例2、王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一直在省城做生意,王强不想进行农业生产。于是,王强与邻居王浩协商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王浩。村民委员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认为王强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村民委员会就要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王强起诉到人民法院。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原则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3.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永佃权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以耕作、畜牧或者养殖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同属于用益物权,但二者在内涵上存在显著的区别:1.建立的基础及其标的物不同2.有无监督管理权的存在3.有无期限4.是否以租金为要件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一节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1.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亦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一)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1.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程序:(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1)家庭承包(2)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案例1:2005年年末,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果园发包事宜。由于对果园承包期限、竞标底价等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代表们没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而后,村民委员会张贴招标广告欲将果园发包,并确定发包底价及期限。2006年初,村民委员会与他人签定了3份承包合同将果园全部发包。村民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与他人签定果树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与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又未在全体村民集体会议上通过村民委员会公告的发包方案,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3份果园承包合同均无效。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案例2:2007年4月30日,村委会(出租方)与张甲、张乙(承租方)签订了《荒山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面积总计约1000亩的荒山、荒坡租赁给张甲、张乙经营;期限为50年,年金3000元。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价款25%的违约金等。同日,村委会亦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以表决方式通过了上述方案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此后,张甲、张乙按约支付承包费。2011年10月16日,张甲、张乙购买大量树木准备挖坑栽树,遭到案外人张丙无理阻挠。张丙提出村委会已将该荒山的翁窑煤矿及所属的820和745采区承包给张丁,张丁转包给张丙。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经了解,村委会确与张丁于2011年10月16日签订了与张甲、张乙所签合同内容相同的合同,时间倒签为2010年5月1日。因无法及时种植,张甲、张乙购买的树木全部死亡。张甲张乙起诉请求判令张甲、张乙与村委会所签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村委会支付违约金3.75万元;诉讼费由村委会承担。案件审理中,村委会主张2007年与张甲、张乙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提交了一份署名“张甲”的承诺书,内容为“张甲现承诺若青土涧村委会与我签订荒山经营合同,我保证给付村主任张戊个人五万元,以后以此类推,每年照额支付,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张甲否认该承诺书的真实性。经审查,该承诺书中落款处为复写签名。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案例3:王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一直在省城做生意,王强不想进行农业生产。于是,王强与邻居王浩协商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王浩。村民委员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认为王强如果不从事农业生产,村民委员会就要收回承包土地。双方争执不下,王强起诉到人民法院。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二节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三节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方的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发包方的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三节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三节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承包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征收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承包方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三节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例1:原告诉讼代表人彭某某系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依法取得了该组田0.404、土0.77亩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9月20日原告办理了五保户到某敬老院生活后,2010年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组口头将原告承包经营的田一块0.31亩收回并发包给了被告倪某某耕种;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确认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组与被告倪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由被告倪某某返还原告的1.2亩承包地;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三节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案例2:案外人王如发于2005年1月6日向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第一小组承包了位于集美区后垵村一组的的后田旱地,与后垵村村委会签订了《农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承包地块坐落、面积面积十五亩;承包期24年,承包金及缴交方式。合同还约定,如遇征地拆迁本合同终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人所有,且被承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未到期承包金。原告于2005年1月10日,向案外人王如发转包了上述承包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讼争地于2010年1月因“岩内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被国家依法征收,征收部门于2010年3月,将该15亩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0000元/亩、按时交地奖励金8000元/亩拨付至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的账户。物权法RealRightLaw第十三章第三节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后垵村村委会一组交涉应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原告,并向原告退回未到期承包金,但被告后垵村村委会一组以该地存在转包,实际经营人与原承包人不一致为由,告知暂不发放补偿款和退回未到期承包金。案外人王如发于2011年12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该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未到期承包金应归属原告所有,其对此不享有权利。该被征用土地的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