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建二三通[2011]2号2011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利用执业资格证书资源,更好地挖掘、培养和使用各类人才,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局《关于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二人[2008]4号)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执业资格证书管理第二条组织与宣传各单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强调执业资格注册申报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取证。第三条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及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书复审及单位变更等相关工作。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应及时与单位人事部门联系,将资格证书及考试合格登记表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照建设部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个人资料,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统一注册申报。注册建造师应取得与注册证书相配套的B类《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通过建造师考试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证,所发生费用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统一保管。第四条注册要求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本公司。在公司以外注册的,或者私自保留不服从单位统一管理的,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在技术职称评定时予以延期办理;严重者将予以除名。第五条鼓励政策凡单位员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社会化考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公司注册的,发生报名费、资料费、考试费、注册费、继续教育费、制章费等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包括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及能提升企业资质的其它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第六条证书使用2各单位因生产经营需求使用执业资格证书的,填写《证书借用申请单》(见附表1),按要求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按时归还。证书不得转借、涂改、丢失,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责任。各单位每半年上报一次建造师证书使用情况表(见附表2)。第七条证书转出员工因故离开单位,需要转出其执业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分公司和项目正在使用、需要到项目结束后方可变更的建造师证,使用期间按公司规定给予补贴。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企业服务不满三年,应支付公司为办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和津贴。第八条资质津贴对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在单位注册的员工,每月实行资质津贴,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发给。执行标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津贴3000元/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津贴3000元/月;一级注册设备工程师津贴3000元/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津贴3000元/月;注册电气工程师津贴3000元/月;造价工程师资质津贴2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津贴为200元/月;一级注册建造师津贴1500元/月;二级注册建造师津贴800元/月;建造师专业每增加一项,资质津贴增加100元/月;注册会计师一次性奖励8000元。第九条其它规定公司、分公司两级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上述津贴待遇。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办法以此为准,原相关管理办法废止。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