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数据中心信息数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支撑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制度。一、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的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二、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三、贯彻落实国家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和规范数据管理。四、引导督促数据产生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五、引导督促相关单位要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系统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六、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数据的,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七、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八、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九、按照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十、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数据进行异地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