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关系变更与续订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公司及员工的双向选择权利并促进人员的正常流动,实现人事部的内外置换;同时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的原则,规范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行为,特制定本规定。四、劳动关系的变更1.员工岗位及部门调整,需要对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经公司与员工本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本人各执一份;2.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五、劳动关系的续订1.人事部在合同到期前30天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事部,由人事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2.劳动合同期满,且本人提出《续签申请》并经最终批准后,由人事部代表公司与员工本人续签劳动合同。六、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1.辞职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正式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短期用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提交离职申请表,经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沟通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若辞职员工有违最初对公司的承诺,并对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依据相关协议收取违约金或追偿损失,具体金额以员工当时所签署相关协议为标准。2.辞退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2)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3)经过待岗培训后,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4)工作业绩差,不能适应发展要求的;(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符合公司其他辞退规定的用人部门具有辞退意向,需与人事部沟通此意向,由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共同与员工本人沟通离职安排。3.开除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开除的行为。公司开除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开除员工。对于被开除员工,公司将视造成的损失情况追偿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有权除名员工:(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3)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4)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5)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侵犯公司知识产权,使公司蒙受损失的。(6)联合伙伴和客户损公肥私,侵犯公司利益等行为。(7)为个人利益,制造公司不团结,拉帮结派等行为。4.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含3天)的行为。辞职、辞退及除名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事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本部门员工自动离职,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告知人事部员工自动离职情况。离职员工若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将保留追偿损失的权利。自动离职员工薪资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人事部经与用人部门沟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确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十二、解释:本制度解释权在人事部,公告之日起执行,制度如有更新或调整,以人事部最新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