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工商发〔2010〕9号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督促全系统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哈尔2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二○一○年三月十日3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违反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一、《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4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10%至20%,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40%至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20%至30%,处以虚报注册4资本金额12%至15%的罚款。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仍虚报注册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三十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三百万元以下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至8%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至六百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8%至12%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六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2%至15%的罚款。(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一项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2)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二项的,处以五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三项的,处以二十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5(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四项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十万至四十万元的罚款;(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实四项以上的,或者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四十万至五十万元的罚款。二、《公司法》第二百条、《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支付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1、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0%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至12%的罚款;6(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至15%的罚款。2、股东、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以下,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至7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20%至50%,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至10%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0%至12%的罚款;(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12%至15%的罚款。三、《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71、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以下,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的罚款;(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至5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10%至30%,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10%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0%至12%的罚款;(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上,并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2%至15%的罚款。2、股东、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以下,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的罚款;8(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30%至7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20%至50%,处以抽逃出资数额5%至10%的罚款;(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0%至12%的罚款;(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7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出资数额的50%以上,并且造成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数额12%至15%的罚款。四、《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条例》第七十四条: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3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3)逾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2、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1)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5%至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3)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7%至8%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至八万元的罚款;(4)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8%至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八万至十万元的罚款。五、《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条例》第七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0(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六、《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条例》第七十九条:1、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四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或违法所得虽不足三万元但该文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所得收入三万元以下,且情节较重的,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的罚款;11(2)所得收入三万元以上,且情节较重的,且该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3)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且情节较重的,或者虽不足三万元但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三至五倍的罚款。七、《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4、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经营额虽不足一百万元,但社会危害严重的,或者因当事人原因无法查清经营额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12八、《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条例》第七十三条:1、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3)超出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4)超出限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2、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超出限期10日以内的,处以不超过五千元的罚款;(2)超出限期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以五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3)超出限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以一万五千至二万五千元的罚款;(4)超出限期60日以上的,处以二万五千至三万元的罚款。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31、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的罚款;2、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3、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