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之-中国市长协会之市长决策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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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决策要参国家信息中心第14期(总第23期)2006年4月13日本期导读本期焦点………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介……2《京都议定书》综述……………………3清洁发展机制(CDM)概念………….4CDM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4中国实施CDM的意义………………….5CDM项目的范围与条件……….…….…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6国内情况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11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受理的项目….......13已由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不反对意见函的项目……………...14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14梅州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与能源利用项目.15国际动向发达国家和一些国际机构的行动………15发展中国家积极抓住机遇……………...16观点精粹高广生: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中国可持续发展……….………………......17祝光耀: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CDM)争取共赢…………………………………18李俊峰刘迎春:CDM对我国企业的影响.19刘德顺:中国发电领域CDM市场潜力..20程夏蕾:CDM与小水电………………...22林伟:中国风电项目的CDM市场潜力..23黄盛初:煤矿区煤层气CDM市场前景..24潘家华:碳汇——林业长足发展的机遇与挑战……………………………………...25张吉生:中国西部地区的CDM机会….25附:国家气候办关于请各有关单位报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展情况的函………26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内部资料注意保存本期焦点整合最新观点辅助科学决策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际社会意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把气候问题列为全球十大环境问题之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1988年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PCC于1990年发表了第一次研究报告,其结论是: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积累量不断增长,将增强温室效应,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下个一百年“将导致地球表面在平均意义上的额外变暖”。国际社会对此做出积极响应,于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45届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正式发起了有关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旨在制定一个保护全球气候的国际会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于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间共举行了6次会议,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供与会各国签署。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最终目的”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即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及时实现,并足够低到能够让生态系统自然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以及使经济发展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继续下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有一个一般性义务: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为两组:附件1成员国,即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非附件1成员国,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附件1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在2000年底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的排放水平。(具体内容请登陆《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地址:)本期焦点——清洁发展机制(CDM)本期焦点整合最新观点辅助科学决策3附件1成员国: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欧洲共同体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注:*正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京都议定书》综述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是1992年达成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体实施规则。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密切合作保护环境,降低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京都议定书》按照各个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差异,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把缔约国分为38个工业发达国家(附件1国家)和103个发展中国家(非附件1国家),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要率先承担起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规定:38个工业发达国家(附件1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它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其中对各个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减排义务。限排的目标涵盖6种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以及六氟化硫(SF6)。《京都议定书》还允许这些国家自由组合选取这6种温室气体,规划他们的国家减排策略。限排的目标还包括一些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方面的活动项目,它们向大气排放或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诸如森林采伐和再造林等。《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本期焦点整合最新观点辅助科学决策4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日本、俄罗斯等也先后批准,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美国却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清洁发展机制(CDM)概念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的一种合作机制。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京都议定书》为其规定的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解释是:附件1国家的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在非附件1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附件1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由于发达国家在本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很高,而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较低,因此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CDM项目,用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来抵消自己应承担的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种“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以及急需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加快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行动步伐。(更多内容请登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地址:)CDM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CDM能通过以下几点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1.技术与资金的转移;2.可持续的能源生产方式;3.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4.通过创造收入和就业机会来消除贫困;5.改善当地环境效益。本期焦点整合最新观点辅助科学决策5CDM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一条非常明显的区别是:大多数CDM项目不仅具有碳减排方面的效益,还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产生一定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包括通过减少矿物燃料尤其是煤的消耗降低空气和水资源的污染,并进而改善水资源供应,降低土壤侵蚀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从社会效益方面来看,许多CDM项目能够为目标区域或目标收入群体创造就业机会,改善当地能源的自给程度。中国实施CDM的意义中国一直在积极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积极促进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这些努力与中国的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当前,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今后长期发展的重要举措,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也被列入国家“十一五”期间重要的发展目标。因此,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符合中国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CDM作为一种“双赢”机制,可为中国在能源节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领域带来先进的技术和大量资金,促进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国是CDM项目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抓住现阶段不承担减排义务的良好机遇,积极参与到CDM当中,利用该机制下获得的资金和技术,提高我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能力。CDM项目的范围与条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CDM将包括下面几个领域的潜在项目:1、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2、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3、可再生能源;4、替代燃料;5、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6、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文件规定,禁止“附件1”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s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本期焦点整合最新观点辅助科学决策6来自碳汇项目的CERs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CDM支持的方向主要是改善能源供应、提高利用效率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替代燃料项目,减排二氧化碳等项目。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型煤、生物质沼气、小水电、热综合利用和造林项目都是CDM支持的项目。当前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CDM项目必须满足下面三个条件:(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7号令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我们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外交部部长:李肇星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期焦点整合最新观点辅助科学决策7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政府为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项目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第三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四条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第五条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二、许可条件第六条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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