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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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的财税政策解读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9月1日目录一、研发费用的定义二、研发费用核算的意义三、研发费用的范围四、解读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五、研发人员的有关规定六、研发费用的帐务处理文件依据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三、《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四、《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五、《关于推荐企业技术开发费单独建帐范本的通知》(甬科高[2007]75号)六、《关于抓紧组织做好企业技术开发费规范记帐的通知》(甬科计〔2007〕10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一、研发费用定义财企[2007]194号文定义: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定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个定义实际是引用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的定义。企业研发费用即为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一、研发费用定义116号文同时规定了适用政策的具体范围是“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二、研发费用核算的意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为: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必须提交: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二、研发费用核算的意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6]131号)规定: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对应每项技术开发项目分别列出技术开发费的明细账。二、研发费用核算的意义关于抓紧组织做好企业技术开发费规范记帐的通知(甬科计〔2007〕103号)规定: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要认真填报企业科技活动等科技统计报表,如实填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以后企业在申报市级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及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核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时,以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三、研发费用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与《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相比较,研发费用范围的具有较大的差异,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与研发费用的财务处理、创新基金的申请、高新企业的评定的一些要求不能相混淆。三、研发费用范围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以前对此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如:《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等。为此,总局在2008年12月10日,及时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全面的政策依据。三、研发费用范围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研发费用范围(一)财企[2007]194号对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财企[2007]194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三、研发费用范围(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对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第四条规定:研发费用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为:(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注:◆包括研发人员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研发人员的名单应与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相一致。(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注:◆开发产品时间上必须和立项报告时间相吻合,凭证上要说明开发何种产品所用。◆材料费,要有清楚的领料单,在审核时一般以领料单为依据,领料人必须为项目的研发人员。◆水电费、燃料费的分配要合理。◆原材料的投入要合理。三、研发费用范围(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对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注:◆30万元以下的仪器和设备可直接记入费用,30万元以上的仪器和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计得折旧。同时相关的手续要完备。注意与企业所得法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与《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科计[2006]131号)均规定: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上两文件已废止,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纳税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税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研发费用范围◆仪器和设备如研发部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空调等直接相关的支出;研发部门使用的房产的折旧。◆对于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应按项目足额计提或摊销,未摊足的将不允许调整。◆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需购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应在立项报告中加以明确或有相关的预算;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需有专门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注意:仅为研发过程中的装备调试费,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三、研发费用范围(二)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对研发费用范围的规定(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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