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港口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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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二〇一六年九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条规定》有关款解读。二、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2019/8/302主要内容《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事项条款主要内容港口经营许可管理《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2-25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28-32条港口经营许可制度、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港口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许可程序;港口经营人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有关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6-29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33-35条对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港口作业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则和规范,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港口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2019/8/303《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事项条款主要内容港口经营人的义务和权力《港口法》第三章中第30-31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36-37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法律责任《港口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48-51条、第56-57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及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54、55条对港口经营人关于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或港口理货业务行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规费;未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履行备案义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19/8/304《港口法》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条款为第三章港口经营中第22-31条以及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48-51条、第56-57条。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包括港口经营许可、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和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提供资料和港口行政部门的义务性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2019/8/30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条款:2019/8/30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或港口理货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是关于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条款为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28-37条以及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54、55条。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港口经营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作业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则和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有关禁止性规定和环保以及抢险救灾物资作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是关于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报送统信息及为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规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未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019/8/307《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港口经营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19/8/308修改前修改后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第七条第(四)项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第十条(新增)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规定》第十一条(增补内容)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港口经营许可规定》2019/8/309修改前修改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增内容)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删除)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一章:《规定》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的分类、港口行政管辖权限、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从事港口经营及试运行期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公布形式、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程序。第三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公用设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维护固定基础设施、保障客运服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疏港、建立应急体系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服务和公平竞争、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费的一般原则,统计和信息报送。第四章:港口经营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单位、程序等。第五章: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内容等等。第六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确定、印制,港章报备,《规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权。2019/8/3010《港口经营许可规定》概述:根据《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经营许可管理、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规费征收等三个方面。在日常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船舶引航管理、港口经营人诚信经营考核、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的基本概念•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秩序监管•船舶引航•港口规费征收管理•港口经营监督检查2019/8/3011港口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一)港口经营的基本概念港口经营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港口经营人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港口设施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职责权限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由部、省、市、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2019/8/3012(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分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服务设施;(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2019/8/3013港口经营业务分类表-1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2.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三港口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内驳运服务1.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2.水上过驳作业3.港内驳运4.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5.港区内车辆滚装服务6.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四港口拖轮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五港口理货服务理货业务2019/8/3014港口经营业务分类表-2六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和生活品供应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应4.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5.船员接送服务6.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洗舱水接收)7.围油栏供应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2019/8/3015(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基于港口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它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必须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港口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港口法》第22条)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应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4年10月发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第61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1、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三个要求:一是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二是不收取费用;三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2019/8/3016(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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