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的法学智慧1、新婚夫妇,女方腹中怀有一小孩,可不幸丈夫车祸死亡,丈夫生前有20万的个人财产,丈夫的父母健在,该笔财产该如何分割?如果小孩平安出世,如何分割?如果小孩出生时是一死胎,如何分割?如果小孩出生时啼哭了三声,睁开毛茸茸的眼睛看了看这世界,觉得不够满意,于是就离去了,该如何分割?学习之前先看个小案例2、某闺女9岁,长得清秀可人,但她见不得别人比她漂亮。某日,有一“白雪”小姑娘从她家门口经过,该闺女就伸出了他的“九阴白骨爪”将其击伤。白雪变成了“红雪”。该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3、某12岁小男孩,爱慕隔壁班的一个小女孩,适逢2、14情人节,他想买一束蓝色妖姬给那女孩,可手头又没钱。于是他拿了他父亲的手提,将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老师胡某,小男孩用其中的680元买了一束玫瑰给女孩,博得女孩“嫣然一笑”。回到家,见到父亲“怒发冲冠”,抡起“蒲扇掌”在男孩的屁股上一顿乱打,男孩终于招供。父亲找到老师要求其返还电脑。可否?为什么?4、玉环电大校长为了建设玉环电大新校区,向A君借钱,但其后却一直没还钱,A君找到玉环电大,却发现教育局因为进行了人事调动,换了校长。当他向现任校长李某要求返还借钱时,李某说“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冤有头、债有主’,你也不看看借条上签的是谁的名?”A君无奈,找到原任校长,原任校长生气的说“你向我要钱是什么意思,我拿你的钱盖了自家的房子了?”谁说的有道理,谁应该向A君承担偿还的义务。5、A是房东,B是房客,AB君口头约定:租期1年,600元/月。可5个月后,房东的儿子回老家工作了,于是房东要求B限期搬离,A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6、A君生前立下一遗嘱,其中写到“因好友B君生前对我照顾周到,在我死后,将我祖传的一块玉石赠与B君,以感谢朋友之义。”A君死后,B君知道有这么一份遗嘱,但两个月过去了,却一直没有表态是否接受遗赠,问:B君能否取得该玉石?7、赵某楼上住着胡某,胡某这人喜好交友,每天晚上都拉一大堆朋友来家里聚会,开着迪斯科音乐,家里就像迪厅一样热闹。赵某忍无可忍,冲上楼去要求停止聚会。胡某与赵某发生争执,胡某推了一把赵某,赵某像个皮球一样,从八楼滚到了一楼。赵某站起身,伸展了一个手臂,踢了踢腿,转了转腰,感叹“这一跤咋就摔得那么舒坦呢,简直就像被按摩过一样。”于是心情大好,也不与胡某计较了。十年后,赵某经常性头疼,于是上医院检查,医生说:“脑部有於血,可能是曾经受到过猛烈的撞击导致的。”赵某猛然想起十年前的那次“按摩”。赵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如果赵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次按摩是导致於血的原因,法院应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典案例中的法学智慧消费者权益保护1、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2003年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华科技学院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2000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余元的学费。2006年8月21日,北京罗女士反映北京京都薇薇国际美容美发教育学院涉嫌欺诈,律师认为可以适用消法49条赔偿罗女士的学费5800元。由此扩展到私立中、小学和公立学校的商业性办学。3、、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海现象”分析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是从王海打假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中得出的必然问题,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讨论。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如果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则可以适用消法第49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如果认为不是,则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4、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购车: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后,朱某一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成都中原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购房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屋。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2000年,该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2001年,《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承认购房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确认●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上确认。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1.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5、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2.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3.折衷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⑤其他。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打的,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接受装修服务,等等。、消费者的概念与特征(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没有明确给消费者下个定义,由此引起了解释中的分歧。1、定义: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个体成员。法学智慧(2)概念的外延与司法适用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个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范围很容易依据我们的尝识经验作出判断,比如去商场购物,去旅店住宿,上餐馆就餐,等等,轻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还有一些法律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就被视为消费者。但有些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现象确使法律产生了犹豫。在此我们列举若干有争议的适用情况。2、法律特征:(1)个体性(是否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如购物发放福利?)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4年9月28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第2条前段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2)分散性:相互间呈孤立、分散的状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a.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单力薄;b.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c.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不具有对等的实力,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关系。而对消费者的损害,不仅损害大众的利益,而且也会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国立法都强化对消费者个人的保护。而单位并不是消费关系中的弱者,当单位与个体经营者或实力更弱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时,其甚至处于强者的地位。因此,对单位给予特殊保护就失去理论依据。(3)普遍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影响范围极其巨大,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消费者安全、便利的消费便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制的任务和目标。商品高速、大范围的流转影响着每一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专门立法成为现代法律必须的选择。从历史上来看,随着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日益紧张,各国民众、尤其是欧美各国民众掀起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巨大浪潮,迫使各国当局纷纷立法。案例二:●消费者王玉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25英寸彩电,看了一个星期左右,彩电发生爆炸,正巧邻居宋和在场,被炸瞎左眼,王玉的脸部也被炸伤。问:①本案受害人谁可以要求索赔,为什幺?②本案受害人可以通过那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③依据《消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获得那些项目的赔偿?④假设彩电在购买一个星期后不出图像,则王玉应如何索赔?为什么?设王玉买的彩电是抵债处理品,商场以事先声明,消费者自愿购买,商场不负责任,则本案受害人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四、法律保护方法1、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