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标准》,制定《山西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1.3基本任务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村庄等级规模、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村庄的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规划范围和界限,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的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综合协调村民住宅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关系,为村庄居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与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和生活环境。1.4规划依据1.4.1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4.2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1.4.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4.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1.5规划范围1.5.1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进行迁村并点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村人口划定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对具有一定规模而规划中不计划撤并的自然村,也可单独编制村庄建设规划。1.5.2本导则所称行政村,是指按照行政建制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庄。1.5.3本导则所称自然村,是指没有设立村民委员会,隶属于其他村庄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村庄。1.6规划原则1.6.1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行政村集中居住,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推进城市化进程。1.6.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1.6.3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集约用地和合理用地。1.6.4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1.6.5村庄建设用地应避免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公路进行布局。1.6.6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因地制宜,灵活布置,突出地方特色。1.6.7公共设施应集中布局,基础设施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住宅建设应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活生产习惯。1.7规划期限10年,近期为5年。对规划期限已过,或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1.8规划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村庄布局2.1村庄布点原则2.1.1体现集约用地、集中建设、集聚发展的原则。2.1.2符合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的村庄布局要求。2.1.3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的组织,适应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2.1.4与镇(乡)域范围内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基础设施水平相适应。2.2村庄等级划确定的村庄职能,可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中心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庄服务的公共设施的行政村。基层村,是指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行政村。2.3村庄规模2.3.1根据国家《村镇规划标准》,按照村庄人口规模的不同,可分为特大型村、大型村、中型村和小型村等四个等级。其中:特大型村为1000人以上,大型村为600——1000人,中型村为200——600人,小型村为200人以下。2.3.2新规划建设的村庄应尽可能超过1000人,对原有200人以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要积极引导撤并。2.4现有村庄2.4.1应妥善处理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的关系,积极推进旧区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区。2.4.2旧区改造,应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2.4.3新区建设,应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统筹安排新、旧区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2.5新建村庄新建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2.6撤并村庄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提出搬迁建设的计划。2.7村庄用地布局原则2.7.1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建设用地。2.7.2宜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2.7.3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2.7.4新、旧街区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2.8村庄建设用地布局2.8.1居住建筑用地布局,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筑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2.8.2公共建筑用地布局,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2.8.3生产建筑用地布局,应根据其对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进行布局,一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二、三类工业用地可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2.9村庄建设用地标准2.9.1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以下标准控制:山区或丘陵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30—150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20—140平方米。2.9.2村庄规划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等四类建设用地之和要占到70—90%。其中,居住建筑用地占52—62%;公共设施用地占6—12%,道路广场用地占9—16%;公共绿用地占4—8%。3住宅3.1住宅规划设计原则3.1.1住宅应以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积极引导多层住宅楼的建设,限制建设独立式住宅。3.1.2住宅组团应避免单一、呆板的布局方式,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围合丰富,户型设计多样。3.1.3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保温、节能的原则,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3.1.4住宅建筑风格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地方特色。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原有住宅应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3.2住宅建设标准3.2.1宅基地标准,山区或丘陵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平原地区村庄建设住宅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特殊情况经县有关部门批准,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3.2.2住宅主楼基底面积应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50%。3.2.3住宅的朝向和日照间距应符合《山西省村镇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技术规定》要求。3.2.4住宅层高不宜超过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米。3.3不同地形住宅规划设计要求3.3.1山地丘陵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选择向阳的南、东南、西南向且通风好的坡面,必须避开滑坡、冲沟地带。建筑群体组合宜适应地形的变化,布置形式灵活多样,宜形成随地形陡缓曲直而变化的自由式和行列式布局。住宅建筑应结合地形,形式多样;竖向处理可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3.3.2滨水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应处理好河流与道路的关系,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流走向,使住宅建设用地比较完整;住宅建筑群体的组合及其环境布置,应结合水体环境进行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住宅区的防洪安全。3.3.3平坦地形住宅规划设计,因受限制和影响的条件较少,住宅设计及其群体的布局,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3.4住宅平面设计3.4.1住宅平面分区及其功能应本着方便农民生活进行合理布局。3.4.2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功能分区明确,实现“三分离”,即寝居分离、食寝分离、人畜分离。3.4.3应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空间。3.5住宅立面设计3.5.1住宅立面应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3.5.2外墙材料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3.5.3色彩应与当地环境协调,体现乡土气息。4公共设施4.1公共设施类型4.1.1公益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4.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是指商业贸易、餐饮服务、副食加工、理发洗浴、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4.2公共设施布置原则4.2.1公共设施的配套水平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并应与村庄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4.2.2公益型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4.2.3应结合村庄公共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庄交往活动的需求。4.2.4小学校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4.3公共设施配套指标4.3.1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4.3.2公益型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设置村委会办公场所和托儿所、幼儿园、文化站、老年活动室、敬老院、卫生站、文化宣传栏和相应的运动场地。4.3.3公益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指标为:村委会为200—500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为600—1800平方米,文化站为200—8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为100—200平方米,敬老院为200—500平方米,卫生站为50—100平方米,运动场地为600~1000平方米,文化宣传栏长度大于10米。4.3.4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建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及村庄实际设置。商业服务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参照下表执行。村庄规模(人)100~300300~10001000以上建筑面积(平方米)≥100≥200≥3004.4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4.4.1公共设施应参照合理服务半径,结合现状,根据自然地形,进行灵活布局,体现地方特色。4.4.2公共建筑的排列,可根据实际情况沿街、沿广场,进行点群自由式等方式布置。5基础设施5.1道路交通规划5.1.1村庄道路等级村庄内部道路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等四级。5.1.2村庄道路宽度10—14米,建筑控制红线16—20米;村庄干路路面宽度为8—10米,建筑控制红线12—16米;村庄支路路面宽度为6—8米,建筑控制红线10—12米;村庄巷路路面宽度为3.5米。5.1.3村庄道路系统300米左右。根据村庄规模的不同,应具体选择与村庄规模相适应的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也要因地制宜的确定。5.1.4村庄道路的坡度,不宜小于3‰,不宜大于8%。5.1.5村庄道路照明5.1.6村庄停车场1—2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结合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采取分散和集中灵活布局。5.2给水工程规划5.2.1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供水站、输配水管网布置等。5.2.2用水量应包括生活、消防、绿化、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选取80—160升/人·日,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应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5.2.3输配水管网的布置,与道路规划相结合。5.2.4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于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5.3排水工程规划5.3.1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排水量预测、排水管渠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5.3.2村庄排水体制一般采用合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分流制。5.3.3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和雨水量。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75—90%计算。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5.3.4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5.3.5污水排放前,应采用化粪池、沼气池等方法进行处理。5.4供电工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