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操作实务(马楠 2010.4济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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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500-2008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实务马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华北科技学院2010.4济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开头语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一日千里急速变革的的时代,特别是当今时代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伟大的时代孕育着伟大的变革,伟大的变革造就一代项目管理英豪,这个时代将激发着我们无往不胜,勇往直前。那么我们如何顺应时代潮流抢抓机遇,赢得项目管理的胜利,是我们在座的各位投资项目管理同仁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我们知道,工程建设投资企业管理的重点在于工程项目,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在项目造价和投资控制。建设部最新颁布的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要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执行,它特别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新版《规范》将为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管理和成本控制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特别规范了双方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约定、价款支付、风险划分、价款调整、索赔与签证办理、竣工结算、争议处理等行为。对于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行为,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对于投资经营管理者及相关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来说,从企业发展的高度,尽快掌握和领会新版《计价规范》的实质和精髓,对于企业稳健而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和现实意义。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如何用好08《规范》赢得项目利润进行交底。3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操作讲座内容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第二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第三部分新《规范》下我们面对的挑战第四部分新《规范》重点难点操作方法4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二OO三年七月一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是中国建筑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它是第一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来推行一种计价方法。它不仅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各方面准备不足,实施五年来原《计价规范》遇到了许多困难,也暴露出了以下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一)从宏观角度,旧《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二)从微观角度,旧《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5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配套条件包含的内容配套环境企业定额工程造价咨询业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程造价从业人员配套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文本工程担保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承发包模式清单计价机制的实现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6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低价中标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进行施工,导致质量隐患。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老的合同文本,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原《规范》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规范》未做规定。这样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7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4.原《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设计-采购-建造)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建造)而非兼及E(设计)和P(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对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对于清单计价准确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8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非常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在传递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不必要的“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急需的。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还跟不上清单计价的需要。(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9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1.原《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格式存在严重缺陷。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清单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而导致报价偏差;使评标人评标时难以合理评定中标价;使承发包双方最终在结算时引发严重争议。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后期合同价款管理的规定。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相关规定,但对于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后期执行非常困难。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操作性极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就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初步设计深度,不够,许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根本无法计量,无法编制清单。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10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1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费用。实际操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规定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不清,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错误风险又全部转嫁给了投标人,如果投标人不能及时摆脱该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7.原《规范》中的规定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就根本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8.原《规范》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土建单位工程与装饰装修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未能加以说明,操作性极差。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11GB50500-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2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事件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事件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事件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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