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基础原则浅析合同法中的债权转让目录内容摘要和关键词………………………………………………………………1一、合同法基础原则的确立……………………………………………………1(一)合同法基础原则的概念及内涵……………………………………………1(二)合同法基础原则的确立……………………………………………………1二、基础原则之间的关系…………………………………………………………2(一)合同自由是前提……………………………………………………………2(二)诚实信用改正合同自由……………………………………………………2(三)激励交易是目的……………………………………………………………2参考文献…………………………………………………………………………2内容提要[摘要]合同法基础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础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激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础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关键词]合同法合同自由诚实信用激励交易一、合同法基础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础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含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断定方法,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方法推求出来。那些贯串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础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础原则,是指贯串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础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础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础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效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的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础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础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础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础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效。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础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激励交易原则。二、基础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预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二)诚实信用改正合同自由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位置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抵触开始激化;反应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改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锋利武器,这种改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保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三)激励交易是目的法是一定经济基本的反应,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本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础法,交易的繁华是市场繁华的体现,激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激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遇,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遇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正,公正的实现会鼓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激励交易的目的。[参考文献][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2]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3]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4]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5]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6]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国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8]黄名述、张玉敏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