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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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船税学习培训资料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2-目录一、车船税新政策业务解读…………………………………1.车船税历史沿革2.新车船税的主要变化3.车船税的纳税人4.车船税的征税范围5.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6.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7.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8.车辆自重如何确定9.车船税的减免规定10.各类车船的划分11.代收代缴单位如何掌握减免税12.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13.车船税的计算14.可按月计算的特殊情况15.车船税的退税16.车船税的纳税地点17.跨区域购买“交强险”的是否缴纳车船税18.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中遇到问题如何处理-3-19.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20.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21.开单22.扣缴义务人审核查验23.发票开具24.税款解缴25.保险机构软件测试主要内容26.代扣代缴账簿设置和信息报送27.代收代缴手续费如何确定28.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9.税务机关的责任30.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4-车船税新政策业务解读一、车船税历史沿革•车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后,前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其并入工商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于1986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又重新开始征收车船使用税。从而形成了内外不统一的两套车船税税制。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存在着税制老化,内外不统一,税额严重偏低等诸多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多年调研,于2006年12月27日终于经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新车船税条例发生的主要变化•条例不仅适用于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外企和外籍个人,实现了内外统一。•将“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修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成为了名符其实的财产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同时明确规定了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当由使用人代缴。•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对大中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标准给予了明确划分;对载货汽车实行按车辆自重(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作为计税依据。•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幅度。•明确规定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不再征税,充分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明确了只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免税;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了征税范围。-5-•根据国际条约,对外交使领馆的外交人员车船给予免税;对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征车船税。•只授权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船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地方再无其他减免税管理权限,这也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三、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引入“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四、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为公安、交通、农业、和军事等部门。•机场、港口和企业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若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也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五、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标准条例规定了车辆的税额幅度,细则规定了船舶的税额标准和车辆的子目及税额幅度。(详见条例、细则),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授权,经省政府确定我省车辆的税额标准为:1.载客汽车•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54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48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36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每年每辆240元。2.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年每吨60元。(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业机械车)特殊车辆说明•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标准计征。-6-3.摩托车每年每辆60元。4.船舶(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六、各税目计税依据的来源•各税目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七、各税目计税依据尾数处理办法•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八、车辆自重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条例和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九、车船税的减免规定(法定)•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外交车船(地方政府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7〕42号)规定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十、各类车船的划分1.非机动车的划分细则第五条对非机动车船给予了明确解释: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2.拖拉机的划分•拖拉机。细则第六条明确解释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军队、武警专用车船的划分•细则第八条解释为: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4.警用车船的划分•细则第九条规定为: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5.外交车船十一、代收代缴单位如何掌握减免税•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不需要税务机关的减免税证明,由代征人根据军队牌照、武警牌照和警用牌照直接来确定征免。•警用车辆牌照的最后一位必须是红色的“警”字。•对拖拉机以农业(农机)部门核发的拖拉机行车证为依据直接免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外交人员的免税车辆,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为依据,只有持有免税证明的车辆,才不征车船税(实际操作中也可以减免税批复为准不征车船税)。-8-其他购买交强险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征税。十二、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1.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则规定: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局和保监会联合通知规定: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2.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车船税实行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即无论纳税人何时投保“交强险”(除新购置车辆、购买短期“交强险”外),都应从本年度1月1日起计算到年度终了之日止缴纳本年度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十三、车船税的计算•载客汽车: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确定的核定载客人数确定其是大型、中型、小型载客汽车,判定其适用税额。如果机动车行驶证上确定其为微型客车,则按微型车税额标准征税。•载货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轮式机械等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整备质量确定的车辆自重(一般标明的是KG),计算其应税吨位。•应纳税额=计税吨位×60元•摩托车:按辆每年60元。十四、可按月计算的特殊情况•购置的新车船;•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9-短期交强险的车辆。特殊情况•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十五、车船税的退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对新购置车辆,若购买交强险的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应由保险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十六、车船税的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即:我省的车船原则上应当在我省缴纳车船税。十七、跨区域购买“交强险”的车船是否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和警用车辆以外,对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十八、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中遇到问题如何处理?•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处理: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对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税务机关。在保险机构报告税务机关后,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10-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进行严历打击。在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前,不得开具保险单。否则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在税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前,不得开具保险单。•车辆类别、类型、计税依据划分不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但不缴税不能办理交强险。十九、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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