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颇洞爱心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颇洞爱心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颇洞两委及辖区村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三穗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颇洞村委会办公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贫困小、中、大学生;(二)帮扶孤寡老人、留守儿童;(三)帮助抢险救灾、扶贫济困。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颇洞村民、社会爱心人士及各企事业单位。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2(二)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三)热爱社会公益活动。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自愿捐献爱心基金(不限金额);(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秘书长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自愿奉献爱心基金。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捐献爱心基金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3第一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3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4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0%。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二)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三)热爱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5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三节负责人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理事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6(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审议;(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监督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7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监督机关。第四十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8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年9月28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经2015年9月29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