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党委、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企业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企业各项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根据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坚持按权限决策。1、公司党委会、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2、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支委)会、职代会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四)坚持民主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事项决策。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战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从事高风险经营,重要合同审批,内部机构、岗位、定员设置调整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利润分配方案;涉及重大责任事故、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投资大型项目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五)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制度、各项奖金分配、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缴纳、福利以及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众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3治工作事项;(七)企业重要信息披露、发布及维护企业稳定重大事项;(八)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权限内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标准的制定、任用的提名和推荐;(二)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三)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上报;(四)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定与奖励等;(五)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人才的聘任;(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设备、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大投资项目、融资项目、担保等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三)技术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四)重要机械设备购置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项目;(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六)重大合同签定事项;(七)重大投资管理事项;4(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指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额度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年度大额资金使用预算: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划、对外担保、资本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计划;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二)预算外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三)10万元及以上大额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四)资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涉及本单位施工生产、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党建工作、队伍管理、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本单位发展总体部署的相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1、总体规划方案;2、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包括:安全、质量、成本控制、设备物资管理、队伍建设、环境保护等。(二)对项目施工生产计划、方案的制定与调整3、施工生产总体计划、工程进度控制;4、施工组织方案和变更、索赔措施;5、年度预算、验工计价、竣工决算;6、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防范措施及责任事故的处理。(三)本单位党群工作方面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修订7、单位党组织工作责任目标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8、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分工;59、关键岗位人员的选聘;10、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1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12、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3、参加公司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14、上级单位表彰的先进典型的推荐。(四)项目“三项招标”的贯彻落实15、架子队组建、临时工招募及劳动合同的签定;外部劳务队伍的选择、调整与清退,分包单价的确定,分包合同条款的审定;16、固定资产的购置、租金在30000元及以上机械设备的租赁;17、物资材料供应厂家的选择及价格确定。(五)本单位相关经费的管控18、对外工程款、租赁款、物资材料款的结算;非生产性开支在20000元及以上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在20000元及以上的使用;19、事关员工利益的工资、奖金、加班补助等福利的发放;20、本单位做出的奖惩决定,各项包保责任合同的兑现,推荐上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21、本单位机械设备的报废处理,废旧物品的处理。(六)其他:22、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确定与兑现;23、各类事故的处理建议;24、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25、本单位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6第六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决策权限,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决策形式第七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的形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决策。(一)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董事出席会议,监事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出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主持人可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二)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列的(六)、(七)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组7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三)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董事会、经理班子,或由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四)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问题决策,主要通过基层党委(支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的方式,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做出决策。第五条中所列(一)、(二)、(四)、(五)、(六)项重大事项决策主要采取由项目经理(处长)召集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第五条中所列(三)项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党委(支委)会议或由本单位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主持召开的领导班子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支委)会议由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支委)组成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支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其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项目经理(处长)和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协商确定。8第九条领导班子讨论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主管领导决定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由项目(处、分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项目(处、分公司)职能部门提出,经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项目经理(处长)和党委(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第十一条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备选方案。(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经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上会研究。(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9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要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履行程序。(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第十二条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第十三条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遵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集体决策会议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10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二)通知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