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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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睛刑辩大讲坛(三)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心理探究一、刘卫主编致辞刘卫:我是刘卫主编,谢谢大家。十分高兴能跟大家在这样一个周末来到大成。各位律师朋友,我们今天的讲座是一个公益讲座,也是我们点睛政法网络学堂的第三期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讲座。我们这个讲座是一个系列讲座,我们将会一如既往地按照每个月一到两期这样一个周期往下走。我们课程的目的和举行这个讲座的意义,都在我们的蓝皮本里有说明。当他人还在沉梦中熟睡的时候,我们已经悄悄地起床;当他人正在起床洗刷的时候,我们已经整装待发;当他们正在享受周末的悠闲,而我们各位来到大成给自己充电。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这是一种积极向上、奋发图强,不断提升自我、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进取精神。今天,我们牺牲周末的休息,明天我们将换来我们律师个人的强大、职业的强大、我们国家法治的春天!本次活动得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鼎力相助,下面请钱列阳大律师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致欢迎辞!二、钱列阳律师致辞钱列阳:首先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欢迎各位律师用休假的时间,来这里共同探讨学习刑事法律问题。2我觉得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我们由于有这样比较宽敞的条件,大成律师事务所各类业务培训其实已经办了很多起,这样大规模的刑事业务这还是第一次,但不是最后一次,以后更多的时候我们也会来讨论。你们至少今天到大成律师事务所来,认了一个门,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欢迎!刑事辩护业务走到今天,其实应该讲,也就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走到了一个业务上的瓶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正,贯彻了10年,对刑事诉讼法本身暴露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越来越多,所以学术界、司法实务界和我们律师都越来越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正案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可是正在这时,我们的《律师法》出台了。《律师法》出台了以后,从33条到38条刑事辩护业务和已然的《刑事诉讼法》形成了“两法冲突”。这“两法冲突”的问题其实我们早就注意到了,我们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两法冲突”做出一个立法解释来解决这个矛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矛盾解决不了,立法解释出不来。所以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律师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贯彻之间就有很大的冲突,于是又产生了新一轮的矛盾和问题。所以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讲,这30年来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辩护领域出现的问题,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问题。因此,律师的风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也越来越多。也正因此这样,所以点睛政法网络学3堂刘卫老师组织了一次又一次的为大家进行公益性的刑事法律的培训。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知道该怎么操作、该怎么做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什么不该做,当我们不知道什么不该做的时候,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什么不能说、什么不该做。在这方面如果我们不懂得办理刑事业务,我们可能挣不到律师费,但是我们做了我们不知道不该做的事,我们可能会丢掉饭碗,这样的教训,在北京、在全国每年都在发生。所以,为了使这样的悲剧尽可能少地重演,这也是我们一次次办理刑事业务培训,大家进行业务讨论的机会。今天,我们有幸请到汤忠赞大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的副主任,也是改革开放30年从业走了几乎30年的大律师。他有这么多年累积起来的刑事业务的办案经验、浓缩的精华,毫无保留地给我们大家传经送宝。所以我“抛砖引玉”,在此我代表所有听课的律师,也包括我本人,向汤忠赞大律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有请汤忠赞大律师讲课。第一单元: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一、汤忠赞律师主讲我讲课说不上,我就说一下经验。我是1981年开始做刑辩,大概做了1000余件刑事案件。所以我觉得,跟在座的大律师,包括在我旁边做的这几位大律师的经验,他们的理论实践,他们都很丰富。我主要讲经验,讲我经历的点滴经验。4我今天讲的主题是刑辩律师法庭的口才。大家都知道,口才、语言问题是很奇妙的,是不是有了人类以来就开始有了语言,语言以后会不会消灭,语言是个什么东西,今天我们都不去探讨,这方面的文章很多,今天我们讲的主要是法庭的律师口才。(一)刑辩律师法庭口才艺术的评价标准刑辩律师法庭口才的表现效力,其评价标准是:1.法官体验到的是充分的讲事实、讲法律,不是胡搅蛮缠。2.检察官体验到的是真正的抗辩对手。3.委托人体验到的是尽职尽责的法律之师。4.旁听人体验到的是出色的演说家。5.领导人体验到的是创造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这些评价很完美,但是要做到很难,但是我们要从这些方面努力,达到刑事口才的艺术化、标准化。(二)刑辩律师法庭语言的特点1.法定性必须是法言法语。即生活语言法律化。如“杀了人”这个概念,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等,因为只有法定语言,才能对“杀了人”这一概念进行法律评判。如有辩护人为一起故意杀人案辩护时,有这样一组语言:“本案是死了一个人,但是怎样弄死的呢?是别人弄死的,还是自己不小心谢世的,还是老病发作而死的,总之一塌糊涂,找谁抵命都不合适,5我的当事人更是莫名其妙进了班房,请法官救救我的当事人。”这一段言词,没有从法律上阐述观点,显然不是在辩护。2.针对性律师的法定语言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不能漫无边迹、夸夸其谈,当然针对的不是案件的全部,而是需要进行辩护的重点。如有一起因同性恋纠纷而引起的敲诈勒索案,辩护人大讲同性恋的起源,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法律保护同性恋,同性恋者也有爱,也有情等,但没有深刻论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及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这样的法庭语言当然不会被法庭重视,因为是废话,尽管研究了同性恋的一些问题,但文不对题。3.论辩性这是刑辩律师法庭言语的重点和关健。论辩体现对抗中的融通,融通中有对抗性。是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求真、斗法和护法,是对案件的分析、解剖,从而达到控辩双方法律赋予的目的。论辩语言的使用,贯穿在庭审的讯问和发问、举证质证、辩论各阶段,有时在庭审准备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都可能涉及法庭语言。案例:一对恋到黄山游玩,女方不慎失足掉入悬崖,慌忙中抓住男方左脚,男方情急之中,抓住一颗小树,两人依赖小树悬吊于崖边,男方见小树快被拆断,遂向女方肩膀处踩一脚,致女方坠入山崖,男方获救,并积极向山下寻找女方,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公诉人:男方构成故意杀人。6辩护人:男方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的四个要件。辩护人:男方不构成犯罪。理由:双方都处于危险状态,男方无法选择,两个一起死,可以求一人生。女方捉住男方脚,出于求生的本能;男方蹬女方的一脚也是出于求生的本能;双方处于危险状态是女方不慎所致,这对恋人情深意笃,女方倘若有知,明知自己必死,且其死可救其男友,也会对其男友心尽谅解,求政府网开一面,不予追究。公诉人:情不能代替法,我们国家是罪行法定原则。精彩设计:律师言词精彩,颇为动听,但请问:既然情深意笃,为何对女友狠蹬一脚;既然情深意笃,面对女友眼巴巴的求生渴望,只为自己生而置女友年青生命以不顾;既然情深意笃,听听其父母撕心裂肺的痛哭吧,听听其乡村乡亲邻里、同学的痛惜吧。我的结论是,情感不能代替法律,不管什么人,采取什么办法,故意地剥夺他人生命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辩护人:男友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一起一人不慎行为,必然出现二人死亡结果,其中一人选择生,并不危害社会,反而为社会抢救了资源——免一人之死。公诉人:律师的观点涉及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多层面的问题,在这里我们要请问:一个必死的癌症患者,可以人为地提前结束他的生命吗?一位老人同一位年轻人同在一条船上,船很危险,当减轻一7个人重量时,另一个可获救,年青人可以把老人推下水、保全自己而不受刑事责任吗?显然是不可以的。4.即时性法庭语言的使用,有时难以预料,具有突然性。如被告人当庭提出中止委托、拒绝辩护;公诉人、审判人员突然制止辩护人的发言,法庭出现不尊重被告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情况等,都要用娴熟的法庭语言进行对应,并应对应得很精彩。(例:被告人婚外情)5.道德性法庭语言不是信口开河,而是非常严谨,并且必须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法庭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德行为基础,孔子认为“有德者必有言”,“君子耻其言过其行”,认为言语是一个人内在美表现。古罗马著名的教育家、演说家昆体良在《演说家的教育》书中强调,论辩要有道德水准、语言能力、知识程度、思维技巧及体态风韵,他把道德水准放在首位,他认为演说家首先必须是“好人”,是一个有高尚道德问题。刑辩律师不能在法庭上攻击和贬损他人,炫耀自己或发泄不满,做一个有高尚道德、遵守纪律的法律人。(三)刑辩律师法庭语言在庭审各阶段的使用1.发问阶段讯问与发问阶段是控辩审三方对案件的公开调查,是对被告人和有关证人供词和证词的核查,是控辩审三方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8刑辩律师对被告的发问是为了支持其在法庭上公开发表的辩护意见,其发问语言里有鲜明的对抗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有一起案件公安人员、检察人员、辩护律师不同的讯问、询问方式,从言词证据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如公案人员问:“你抢了人家手表没有?”答:“没有抢,是拿的。”问:“是怎样拿的?”答:“是从她手上拿的。”问:“人家是死人,你要拿就拿得到?”答:(沉默)问:“说话呀,不要装死。”答:“是拿的嘛。”问:“是拿的?你再去拿一块给我看。”答:“拿不到,你们缴的那块手表是拿的。”问:“还讲是拿的,你是不是想吃花生米(枪毙)?哼!说呀。”答:“我又不想吃花生米,那就算是我抢的吧。”上述论辩,侦查人员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是,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拿”的“辩解”展开攻势,所以问话的结果是山穷水尽,并暴露了逼供的痕迹。同样是该案,另一种问话,就很成功。问:“这手表你认识吗?”答:“认识,是派出所从我口袋里搜出的。”9问:“这手表怎么会到你的口袋里?”答:“是我从那个女的手上拿的。”问:“怎样拿的?”答:“从那个女的手上拉下来的。”问:“这手表带怎么断了?”答:“是我用力拉断的。”问:“那女的让你拉?”答:“我用左手箍住那女的头,才把她手表抢下的。”这段问话的成功在于利用手表带断了的事实真相,击中要害,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拿”→“拉”→“用力拉”→“箍到头抢”。侦查人员由固定事实,证明了犯罪行为人的性质,使一起抢劫犯罪的供述依法成立。对这一案件,被告人起诉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也有一段问话。问:“起诉书指控你犯抢劫罪,你有什么意见?”答:“我是拿的,不是抢的。”问:“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你承认箍着被害人头抢的,这是事实吗?”答:“箍头是箍了,箍头是想开个玩笑。”问:“你认识她?”答:“不认识。”问:“不认识,还开玩笑?”10答:“想引开她注意力,好拿她手表。”问:“那你拿她手表时,打了她没有?威胁她没有?”答:“没有,绝对没有,她一低头,我就趁机把她的手表拿过来了。”律师的问话,使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成了抢夺。刑辩律师在发问阶段应注意的事项有:(1)不要重复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已经发问过的问题。(2)问话要简洁易懂,使被发问的人听得清楚,回答明白,不能引起被发问人的误解和冗长的陈述。(3)不能使用诱导性语言发问。(4)对控方与共犯中其他辩护人严重违法或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发问,要敢于、善于提出异议,请法庭制止。(5)在发问中遇到被控方要求制止或审判人员制止,要沉着应对,不能激动,绝对不能引起争吵。(6)在发问中遇到被发问人无故刁难或故生枝节,要以理驳斥并力求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7)对于专业性问题的发问,庭前要查找有关资料,请教专家,力求很有专业性,切忌问外行话。(8)庭审前要做好全面发问提纲,包括控方、审判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问到的问题,都要准备好提纲。被法庭上有关人员问完所剩下的问题,就是辩护律师新的最精彩的发问了。112.举证与质证阶段举证与质证是控辩双方将庭前通过合议程序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展示,并组织质疑和评判。这一阶段举证和质证内容主要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鉴定材料、现场勘验材料;被告人主体资格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材料等。对上述案件材料的法庭用语有简单用语、交叉问答用语、短评用语,即时论辩用语等。(1)简单用语,往往在法庭上并不简单,常常会出现不规范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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