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上市公司而言,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要依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如下: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其他董事会特批的员工。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1-3号的补充规定如下:(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的要求2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3)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必须回避表决。(4)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5)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在IPO审核中,对于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一般也参照上述对激励对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