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虚拟股分红激励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留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和自我管理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文化,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并与员工共同分享公司发展和成长的收益,特制定本虚拟股分红激励计划。第二条虚拟股分红虚拟股分红特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仅享有参与公司年度可分配分红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第三条组织实施公司决策层负责虚拟股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确定虚拟股分红激励计划;确定授予人员及授予数量;根据员工虚拟股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明细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等事宜。第二章虚拟股的授予对象、数量、价格第四条授予对象确定的标准虚拟股授予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入职1年及以上,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以上;(2)在职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3)对公司的发展愿景与战略、公司文化等高度认同;(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第五条虚拟股授予总量公司在A轮融资前内部划分4200万股虚拟股份,授予员工虚拟股的总量为不超过A轮融资前全部虚拟股总量的20%(简称“激励总量”),即公司将不超过每年度净利润总额的20%分配给激励对象。第六条虚拟股授予数量第2页/共5页公司根据虚拟股激励对象所处的职位确定股权级别及其对应基准职位股数,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和本司工龄系数确定实际授予数量。为免疑义,激励对象知悉并同意,公司可能在未来根据发展规划引入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者、股份改制等事宜,可能导致前述虚拟股所代表的分红比例因此被稀释或摊薄。第七条虚拟股价格公司通过无偿授予及有价认购相结合的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上述虚拟股,其中无偿授予的虚拟股数量占合计授予数量的50%,认购数量占比50%,赠予与认购两种方式合并执行,公司不提供单独选择其一执行的方式。公司无偿授予部分的虚拟股,激励对象无须支付任何价款。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公允价值、实际经营情况及管理激励的需要,确定虚拟股的授予价格。第三章业绩目标与绩效考核第八条业绩目标公司以年度销售额、年度净利润、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2018年-2020年的每年业绩目标为:年度销售目标(万)净利润目标(万)净资产收益率目标2018年300060015%2019年450090018%2020年6750135021%第九条业绩目标考核与调整每个考核年度期满三个月内,由公司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根据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激励。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公司认为需要调整业绩目标的,则可提出新的业绩目标,原则上调整后的业绩目标不得高于12%或低于8%。第四章虚拟股分红的核算、发放第十条当年度个人分红收益的核算(1)若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率高于110%的,则当年度个人分红收益=当年度净利润总额×1.1×个人虚拟股比例×个人年度考核系数(2)若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率高于100%,且小于110%的,则当年第3页/共5页度个人分红收益=当年度净利润总额×1.0×个人虚拟股比例×个人年度考核系数(3)若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率高于90%,小于100%的,则当年度个人分红收益=当年度净利润总额×0.9×个人虚拟股比例×个人年度考核系数(4)若当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完成率高于50%,小于90%的,则当年度个人分红收益=当年度净利润总额×0.8×个人虚拟股比例×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年度销售额即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年度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公司税后净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第十一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的确定公司实施季度/半年度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系数,并将绩效考核系数作为计算激励对象虚拟股分红收益的一个依据。个人考核系数按如下方法核定:绩效考核结果年度绩效考核得分绩效考核系数卓越高于130分(含)1.2杰出110分(含)-130分1.1优秀100分(含)-110分1良好90分(含)-100分0.9合格75分(含)-90分0.8不合格低于75分0年度绩效考核系数=季度/半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平均分,具体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另行约定。第十二条个人虚拟股分红收益的兑现当年度个人分红收益以现金方式,于次年4-5月份发放。第五章虚拟股分红激励计划的终止第十三条自动终止以下任一情形发生的,本协议将自动终止,且任何一方均不对其他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若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的变化致使公司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第4页/共5页(2)公司通过相关交易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几乎全部公司的整体资产;(3)本协议到期之前,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4)股东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本计划的;(5)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发生上述第(1)、(2)、(3)、(4)款之情形,公司按激励对象原始出资额退回其出资,激励对象不再持有相应虚拟股,当年度不再分配分红;发生上述第(5)款之情形,公司按激励对象原始出资额及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退回其出资,激励对象不再持有相应虚拟股,当年度分红按相应核算规则分配。第十四条协议终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合意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第六章激励对象离职时的特殊处理第十五条如果激励对象与公司劳动关系届满后不再续签、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由于非因激励对象过错而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虚拟股分红分配,已分配尚未发放的虚拟股分红不再发放,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虚拟股由公司按激励对象原始出资额及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进行回购。第十六条任职期限内,激励对象发生恶意离职的,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其已获分配的全部虚拟股分红,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虚拟股分红的分配资格,由激励对象将已获分配的虚拟股分红全数返还给公司,激励对象不再持有公司虚拟股,公司按原始出资额退回至激励对象。恶意离职的情形包括激励对象由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有证据证明其加入竞争对手,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等。除此之外,激励对象若发生以下以下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恶意离职:(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劳动合同期未满,未获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辞职的;(3)违法劳动法等法规规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退、解雇的;(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第七章附则第5页/共5页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授权决策层制定本计划。本计划由决策层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