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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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理学教案主讲: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产生条件:(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2)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二.法学研究对象1.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2.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三.法学性质1、法的运动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2、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3、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4、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5、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学都体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四.法学职能1.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2.实际应用职能五.法学分类——六大类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和法律控制论2.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23.国内部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等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第二节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一.法理学特点1、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研究对象具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2、研究部门法学理论当中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学问题3、阐述法学问题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则,范畴和规律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1.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前者在后者发展的基础上发展,对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导作用3.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4.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态,而且注重考查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三.内容体系1.总论2.社会主义法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实施第三节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世界观角度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和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基本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1)形式逻辑法(2)分析比较法(3)历史考察法(4)社会学研究方法3(5)价值论方法: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法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会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对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的肯定。3.具体(专门)的科学方法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社会调整一.社会调整的概念1.社会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们相互联系的基础。2.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最为重要。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总和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再此基础上产生政治,思想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3.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人的本质,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4.社会调整又称社会控制,指的是确定个人和集体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将这些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目的,秩序中的活动。二.社会调整的分类1.内在和外在的社会调整——依据人们服从它的原因2.肯定性和否定性的社会调整——依据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3.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依据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4.自己解决的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5.个别性和规范性的社会调整(1)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称为个别性调整。只对个别人个别事有效,没有普通的整体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简单的社会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易受主观意志支配,带有偶然性和不容易形成稳定的秩序,但4它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创造性。(2)借助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进行的调整,凡规则涉及的人员情况都应按规则规定的模式来调整,能够提出一个行为模式,在确定条件下一切人员事件都要遵守,它能形成稳定的秩序,具有普遍性,可反复适用,不能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提出方案,易死板。三.社会调整系统道德,习惯,政策,宗教,法律规范调整构成社会调整系统,在次系统中,不同的规范性调整又成为其中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从不同侧面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它们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共同起到控制社会的作用,其中法律规范调整产生较晚,但是个别和规范结合的最好方式,同时表明社会调整方式的不断进步第二节原始社会解体国家产生一.原始社会特点1.生产力极端低下2.无私有财产,剥削,国家,法3.社会组织形式简单社会规范即氏族习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的自然的形成并世代相传的各种习惯,包括原始道德,习俗,传统,从而无权利义务之分。二.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1.随着生产力改进和社会分工发展,产生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2.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居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是因为具有两种职能·维持秩序和阶级统治·缓和阶级矛盾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表面上看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三.国家形成的标志1.国家按地域划分居民,而原始社会凭血缘。2.公共权力的设置,即由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关的建立。53.为供养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而征收捐税。第三节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2.法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在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3.经济根源——私有制经济加剧阶级分化,破坏了原始社会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习惯,而代之以反映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规范。4.社会组织根源——随着氏族组织解体和国家产生,奴隶主阶级通过掌握的国家政权,以国家强制机构为后盾把本阶级意志神圣化,并且强加给全社会。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都服从统治阶级意志,遵守统治阶级制定的被神圣化了的行为规则。于是人类历史出现法这种社会现象,以保证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仍能有秩序的存在和发展。5.法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调整方式发展的结果。随着生产力发展和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的行为开始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性。一定的行为自由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内在推动力,社会调整方式获得发展。法的产生将社会生活所需的行为自由和与之相对应的人们的社会责任确定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使这两种现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从而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统一。随着阶级社会进一步发展,法又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的例法,国家有预见性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更自觉的规范性调整,这种发展有规律。第四节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1.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以共同生存为目的,公有制社会关系。·后者是阶级社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有阶级的社会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2.体现意志和利益不同——全体氏族;统治阶级。3.形成方式不同。·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发的逐渐形成。·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动规范。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社会自身力量(舆论);氏族首领的个人威望和威信。6·国家强制力。5.生效范围不同。·血缘关系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国家范围内第三章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外部特征一.法的辞源词意,法,刑也。法律是指具体规范条例,具体的。法又称自然法(正义,应然法)法律称国家法(实在,现实,突然法)。二.法的概念所谓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人类为了更好的组织社会生活,必然会有各种行为规范。它们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政策)规范、习惯(礼仪、社会团体以及各种文化传统)规范。在这两大类规范之间存在很大联系,技术规范向社会规范过渡分为三种形式:纯粹的技术规范,如生产流程等自然规律,但不具社会性,无法影响社会和他人,不具阶级性;社会技术规范在操作过程中直接影响他人,如开车;法律技术规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一部分社会技术规范,通常是社会技术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由法律严格监督来保障其实行,如食品卫生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作用。指引人们的行为;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或他人的);警戒、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一种高度发达的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法定的创制方式、固定的表现形式、高度的概括性,从而使其成为高效率的社会关系调整器。(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立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指国家机关在其权力范围内依7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指成文法创制过程;认可指国家承认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应,曾获认可的部分规则:认可执政党政策,国家政权,统治阶级道德规范,民族风俗习惯,商业习惯,判例,法学理论。(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国家强制力主要包括军队、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组织,这些力量构成了对法的实施的保障力,国家强制力表现在对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和对阶级内部的违法行为的两个方面,它并不会出现在法的实施的所有过程中。因此它常常备而不用,无所不在,无所在。(4)法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秩序。法和权利、义务不可分,权利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行为自由;义务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应付的责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第二节法的社会阶级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思想范畴。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所以法是社会活动的主观现象,是一定意志的体现。]2.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统治阶级意志。3.法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非其中个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内部和外部的斗争。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如果意见违背整体意志,那么它们或多或少会被更换。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意志不都是法,还有其他形式,统治阶级要使自己意志成为公共行为准则,必须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意志奉为法律,国家意志不全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如国家政策,通过任命、发表声明、颁布命令等表现方式。第三节法的物质制约性一.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1.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取得方式,这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为物质生产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它决定社会政治面貌、文化、法律等。2.自然地理环境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据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包括地理位置、国土面积、地形地貌、土壤气候、自然资源等。3.人口状况指人口数量、质量、增长速度、聚居密度。84.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传统作为一种既定的历史的客观存在影响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二.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与利益1.利益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作用于人而产生的某种需要和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需要是利益的基础,人们根据需要决定自己的利益。2.人们的需要使人们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利益还必须有与人的需求相结合的实现措施,只有某种需要而无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就构不成利益。3.利益可以是主客体之间的积极关系,也可以是消极关系,积极关系指某种关系能使主体获得好处、得到满足。4.利益属于客观范畴、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把客观利益和人们的主观利益区别开来。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需要,从而决定人们利益,而这些需要和利益在人们意识中获得反映形成一定目的和意志,再被统治阶级上升为法律,所以利益是从客观上把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联系起来的重要因素四.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第一级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人们的行为自由一旦被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意识所确认,就形成了一种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相适应的是社会义务,社会权利是为当时的社会意识所确认的行为自由,因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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