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2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重中之重(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园安全)2、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差,易出事,学校保护责任大。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大解决难度大;一些监护人法制意识差3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课堂教学、室外教学、课间以及按照要求在学校进行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班级、团、队活动以及由学校、教师组织、批准、同意的校外活动4(二)空间范围1、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2、学校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或其他单位临时或长期占用的房屋场地等5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1、符合质量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及安全的使用环境和条件)2、安装需由专业人员安装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室内外电器插座、悬挂物等应保障安全)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加固6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重视房屋、场地的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建筑物、设施、用品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如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必须适合学生年龄特点;)7(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具体、明示、考核)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要在学生活动场所明示);制度应以学生为本,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5、安全教育制度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8(三)教育经常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安全责任教育2、对教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3、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常规化:开学、放假前(溺水)、校会、班会、活动前;(形式生动、多样)4、集体活动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大型活动应有“事故防范及突发事件应对措施”)5、教育师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6、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自我保护教育(严防性侵犯;防止校园暴力)9(四)管理到位1、教职工对职责内安全隐患及时处理2、教育教学工作符合规定程序和安全要求(重视实验课、体育课、劳动课等课程规范);3、制止学生不安全行为4、特殊环境和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楼梯楼道、宿舍、食堂、锅炉房;大型活动、晚上搞活动、雨雪天、节假日等)10(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先救治学生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教师、及高年级学生应进行基本急救常识培训:止血、固定、人工呼吸等)3、送医院检查治疗;紧急情况打急救电话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1(六)预案常备突发性不法侵害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4、加强门卫制度: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126、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关注接低年级学生的人员(治安、交通)、有条件的应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7、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8、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9、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逃生10、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3突发性自然灾害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2、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生器械3、发生自然灾害要先救助学生;针对不同灾害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方法4、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避免拥挤、推搡注意台阶、躲避危险物等等)5、进行逃生演习学校日常应重视加强以下方面安全管理:1、校车、餐饮、寄宿生管理;2、不得组织不适宜的活动(不适宜的文娱、体育、公益活动、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3、重视学生人身安全信息(及时发现、处理、与监护人互通信息)4、重视餐饮、卫生保健管理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重视学生心理健康6、重视学校个别人员对学生的越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14《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准备阶段1、制定演练方案:应急疏散场所、疏散通道、疏散路线、疏散用语、应急警报信号、疏散时间(2分钟内)、演练次数(中小学每月、幼儿园季度)2、建立组织机构演练指挥部应设: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疏散引导组抢险救护组、后勤保障组3、演练前宣传教育4、演练前师生身体问询检查155、其他准备•协调宣传、相关文件准备(方案、职责、手电、对讲机灭火器、应急灯、警戒线等)、张贴标志及疏散路线图等、演练器材(喷雾器、警报器、避险场所标志等)演练实施避险科目(地震等)、疏散科目(火灾等)演练总结存在问题、安全教育、清理恢复、总结评估做文字总结保存1617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2、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危险和避免伤害他人4、学校安全工作应与家长沟通,家校配合18五、关于监护责任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在校学生的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19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对学生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最好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期限及内容)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20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有无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21(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属过失性质)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22(三)法律依据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3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属民事侵权,一般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体罚造成的伤害不同)教育机构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特别加重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2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5学生伤害事故诉讼适用“被告举证”原则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因学校过失造成,一般属民事侵权行为,学校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诉讼中应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为原告,学校为被告。学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举证”,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过错,则认定为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6(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特别应告知中学生监护人)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27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过错的;(六)第三者责任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28学校有关学生活动涉及第三者服务或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与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使用合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2、重要活动签订书面合同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合作方的安全制度;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29学校以外人员或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0(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因教师体罚、侮辱、歧视、损害学生人格等原因除外)5、因体育活动的对抗性或者风险性发生意外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1(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九)教职工因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32由致伤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处理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妥善、及时处理2、处理途径:协商:民事纠纷,民不举官不究;当事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学校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处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解决协议)教师职工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33调解:当事各方均同意可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中当事各方答不成协议的,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为当事各方调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行的行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当事各方均不能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诉讼: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最好通过诉讼解决(受伤害学生监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43、妥善解决伤害事故处理难的问题•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经常介绍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正确教育观)•态度诚恳、积极,换位思考;别回避,别急于推脱责任•事故已经被公开,应实事求是面对媒体和社会•请学校家长委员会参与伤害事故的处理•讲清财务管理制度,请家长提供凭证、单据•把校方经济赔偿与道义帮助讲明白、分清楚•对严重影响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破坏公共财物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35八、保存证据无论采取哪种途径处理学校都应当保存学生伤害的相关证据,以利于客观公正解决问题录音、录像、照片、相关实物、证人证言等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学生活动的主要场所及校门安装摄像头36九、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