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案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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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总则为作好工程环保水保工作,根据国家及部门及地方环保、水保要求,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如下环保、水保管理办法。2组织机构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环保监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长:成员:3岗位职责3.1环保监测领导小组组长职责组长是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全面主持环保监测领导小组的现场监理工作和管理工作,对总监(分管副总监)负责;负责本部门监理人员的调度和监理工作的安排,负责了解本部门监理人员的思想动态,负责协调、解决本部门监理人员之间矛盾,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分管部门的监理工作承担具体责任;负责检查本部门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是否到位、责任心是否强、积极性是否充分发挥,负责检查本部门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协调能力是否符合监理岗位的要求,并向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汇报;负责收集本部门监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总监(副总监)汇报;负责协调本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服从总监(副总监)的工作分配和协调,服从总监(副总监)安排的人员调配;负责审核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设计图纸、设计通知及设计技术要求等有关设计文件;负责审查和控制分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施工形象进度、施工技术措施、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协调施工设备和劳动力的到位情况,并按时提供分管工程项目的周报、月报、以及有关专题分析所需的第一手资料;审查并签署分管项目承包人提交的单项工程环保、水保施工措施、月进度计划、质量报告和其它文件,对环保、水保施工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环保、水保处理方案并提出意见;熟悉并掌握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文件,准确运用合同文件解决和处理与本部门有关的合同方面的事宜;认真阅读并熟悉分管项目的设计图纸和设计内容,领会设计意图,负责与设计人员研究设计图纸及其优化建议,在必要时组织直接编制设计修改通知并报总监、业主批准;负责并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分部工程验收,讨论研究缺陷处理技术方案,签署上述检查验收资料;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程量记录、计算、统计,建立工程量台帐,审查签署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统计月报表》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并对月报工程量提出质量、安全评定意见,按规定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结报;负责查实和编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有关工程变更、索赔补偿的依据、原始资料和调查报告,并签署工程变更、索赔补偿是否成立的意见总监参考。负责变更和索赔补偿工程量的统计、计算工作;负责编写或组织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专业的现场通知书(含监理通知、监理函件等);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负责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中应由监理提出的工程验收资料;编写或主持编写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专业的监理日志,审查所属监理员填写的监理日值和值班记录,指导监理员的工作,及时发现并负责具体处理分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主持本部门所监理项目的协调、质量分析、技术讨论等会议,并组织编写会议纪要。参加工程的大型协调会议,并向会议提供涉及本部门工作的会议资料;就白河水电站工程建设环保水保事务代表或协助招标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办理相关手续,协助业主完成各级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站施工现场的环保水保检查;,并代表招标人承担对白河水电站各承包商或参建单位环保水保事务的管理职责。承担总监委派的其他工作。3.2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职责负责组织分管环境保护或水土保持专业的监理工作,对部长负责。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总监汇报;负责检查、指导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监理工作,并及时向部长汇报。参与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年度考核;根据批准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技术措施,具体负责分管项目现场的检查、监督和落实等监理工作;协助部长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施工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布置、施工措施,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负责审查和监督承包人在实施关键工程项目中的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意见;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进度控制,负责对关键线路上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进行现场监控,审查工程进度实施报告,指导或直接编制工程进度控制网络图,及时提出调整进度意见;组织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质量控制,负责对关键项目或重要部位进行质量监控和质量跟踪,组织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编写以工程进度、施工方案为主要内容的监理日志,负责在监理内部提出有关施工进度、施工设备、劳动力安排等方面的具体意见,供总监参考;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工程量台帐,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工程量记录、计算和统计,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申请表,并提出校核意见供部长审查签署意见;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单元工程验收工作,协助部长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校核、或修改或起草各专业监理细则、监理通知书和监理函件,编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理月报、监理年报、监理总结、竣工报告等;参加各种与施工有关的会议;组长安排的其它工作。4环境保护措施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营地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业主与监理的监督管理。承包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危害、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引起的行政处罚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导致需要另外采取措施时,这部分额外所增加的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引起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1供水及施工废水处理(1)生活供水要求承包人自建生活营地区的生活用水由生活水池统一供应,其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要求。(2)生活污水处理承包人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承包人营地的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3)生产废水处理1)承包人有责任在本标范围内建造和维护排水系统。2)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备类型、制定的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运行的措施提交业主和监理人审查。3)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业主、监理人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污水处理设备、防污措施及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进行检查和检测。4)承包人应防止各种废水、污泥等流到邻近的土地或水体,由此引起的纠纷及各种损失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混凝土、砂石系统废水处理1)混凝土、砂石系统应修建废水收集、废水处理、废水回用系统,并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所有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2)实行雨污分流,完善废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收集管网,将本标混凝土系统内经常性排放废水收集后统一处理。3)各废水处理系统的布置根据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系统布局合理布设,废水处理系统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完工后拆除。4)废水处理系统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堆存。(5)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处理1)由承包人根据本标机修及汽修系统的规模自建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2)实施雨污分流,完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隔油池进行油水分离排放。3)系统污泥不得任意堆存,应脱水处理后运至弃渣场处理。4.2空气污染控制(1)施工区粉尘的削减1)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业主和监理人审查、批准。2)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对其施工设备、除尘装置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进行检查和审核。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见表2.2-1),保证在施工场界附近的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值控制在其标准值内。4)承包人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除尘措施以及进行施工时,应充分考虑TSP对环境空气的污染,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保证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TSP浓度能达到国家的控制标准,并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①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②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③砂石、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定期检查除尘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④承包人应尽量避免将易产尘物料储存或堆放在敏感受体附近。⑤在取得业主许可前,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等,以及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减少用煤量。承包人也不得在工地焚烧残物或其它废料。⑥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车速以减少扬尘。⑦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保持场地的清洁,并充分地向多尘工地洒水,以避免施工场地及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扬尘。道路每天至少洒水四次,施工现场每天至少洒水两次。⑧散装水泥、粉煤灰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水泥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⑨用以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挡板,并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⑩车辆运行路线和施工工地的布置应尽量远离敏感受体。(2)交通废气与粉尘的消减1)施工期间,各施工作业点空气污染物排放应遵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二级排放标准(见表2.2-2),保证在施工场界附近的NOx、SO2、铅化物的浓度值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值内。2)为保证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NOx、SO2、铅化物浓度能达到国家的控制标准,承包人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①排污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②承包人需做好施工区内临时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③执行《在用汽车报废标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4.3噪声污染控制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其准备使用的施工或运输机械设备的类型、施工方法,制定降低噪声的方法和措施提交业主和监理人审查、批准。承包人应密切配合业主和监理人对其降噪措施进行检查和检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对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加以控制(见表6.4.3-3)。承包人于除按上述标准控制施工场地噪声外,还应禁止任何持续的高强噪声的操作。承包人在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周边其它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的噪声水平能达到国家噪声控制标准,并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将动力机械设备合理分布在施工场地,应尽量避免在敏感受体附近同时布置或运行多套动力机械设备。(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于施工场地与周边地区和敏感受体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隔噪声向施工场地周边和敏感受体的方向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设计合理、性能优良、坚固耐用。(3)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各种动力机械设备暂时不用时应关机。(4)混凝土系统的空压机应设置消声器。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5)严禁在施工场界内使用气喇叭。(6)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7)施工人员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配带耳塞或耳罩、耳棉。常见防护用品如表6.4.3-4所示。4.4固体废弃物处理固体废物包括生活、生产垃圾和施工弃渣。各标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该标段承包人负责收集和运输。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垃圾筒、垃圾池等),及时清扫生活垃圾,并将其定期统一运往本工程指定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机械修理及汽修等产生的生产垃圾含有较多的金属类废品,其中部分仍具有一定的回收价值,由承包人负责尽可能回收利用处理。其它生产垃圾统一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施工弃渣:(1)承包人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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