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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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电监市场〔2008〕167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东北、吉林、黑龙江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公司、大唐吉林、黑龙江公司,大唐国际辽宁公司,华电黑龙江、华电辽宁公司,国电东北、内蒙古能源公司,中电投东北、蒙东能源公司,华润辽宁代表处,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要求,东北电监局组织编写了《东2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东北区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意见后,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现开始试行。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3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4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第九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应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5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第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东北电监局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第十一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东北区域火力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东电监安全〔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十二条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东北电监局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严格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6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电监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文本)》(东电监〔2005〕90号)签订购售电合同。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第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或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另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十六条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7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并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半小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发电(上网)计划曲线考核按照偏离计划曲线的考核电量每万千瓦时扣2分进行考核:(一)发电厂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当出现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上网)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电计划曲线,且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对发电厂进行考核。值班调度员因系统需要修改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以修改后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为基准。(二)每时段发电机组考核电量计算公式为:当“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0。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8时,每时段考核电量=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其中:k为偏差允许范围,允许偏差为3%。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日时段数。(三)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1)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机组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2)机组临时被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或自动调整出力时。(4)机组计划并网后3小时,及计划解列前3小时之内。(5)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9(6)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上限时,发电机组电量低于曲线考核下限免考核;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下限时,发电机组电量高于曲线考核上限免考核。(四)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停运后的6小时之内按全厂原计划曲线进行考核,6小时之后该机组免考核。第四章辅助服务第十八条辅助服务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及调度计划等。第十九条辅助服务有关技术参数按照《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机组的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一)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二)并网发电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并网发电机组AGC月可用率=(AGC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10网时间)×100%。(三)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40%,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调节容量缺额每天考核1分/万千瓦。(四)AGC机组的调节速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在其投入运行的时段按照其调节速率的缺额每小时考核1分/万千瓦。(五)AGC机组的调节精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调节精度缺额每小时考核1分/精度单位。(六)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要求的次数每次考核1分。(七)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从上次AGC装置停用时间起均按照AGC装置不可用统计。(八)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时,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九)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要求如下: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AGC调节精度为±3%。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11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AG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AGC调节精度为±3%。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响应速度等应满足技术要求,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经调度同意退出期间,不纳入考核)。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二)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对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调频功能的机组,每次考核2分/万千瓦。(三)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对不满足以下任意一条规定的并网发电机组,按一次调频没有投入计算,相应扣减一次调频投运率。1.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规定:调速系统类型人工死区火电机组,机械、液压型调速系统±0.10Hz(±6r/min)内火电机组,数字电液型调速系统±0.033Hz(±2r/min)12水电机组±0.05Hz内2.机组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或水电机组的永态转差率)规定:火电机组:4%~5%;水电机组:不大于4%。3.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规定:(1)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按下表设定:机组容量最大调整负荷限幅≥500MW额定负荷的±6%200~350MW额定负荷的±8%<200MW额定负荷的±10%水电机组额定负荷的±10%4.调速系统的迟缓率(或水电调速器的转速死区)规定:机组额定功率MW机械、液压型调节系统电液型调节系统≤100<0.4%<0.15%100~200<0.2%<0.10%>200<0.1%<0.06%水电机组调速器的转速死区:小于0.04%。5.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要求:机组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包括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和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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