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检疫标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以供进口国查验.二、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2005年1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办法》要求,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标识加施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办法》出台的相关背景:使用木质包装也存在很大缺点,那就是出口国的有害生物附着在木质包装上随商品一起进入了进口国。这些有害生物在适当的环境中生存繁衍并传播扩散,会造成当地的动植物圈的生态失衡。松材线虫光肩星天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注意问题除害处理技术指标1、输往韩国货物的木质包装2、输往澳大利亚的木质包装3、输往新西兰的木质包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1、是否经除害处理加施标识2、是否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3、除害处理过程是否弄虚作假,擅自篡改技术参数4、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是否损坏,达不到要求5、是否按要求检测相关处理数据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6、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7、木质包装标识加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记录是否清楚9、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是否正常,质量记录是否健全10、是否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前加施标识的11、是否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验收擅自刻章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12、测量中心温度的木块是否及时更换13、测量中心温度木材材种与所处理木材是否一致14、温度探头埋植位置是否准确15、湿球温度测量是否规范16、温度记录仪是否能正常工作,是否及时维修17、仪表是否及时校准,与实际值是否存在偏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18、报检的品名、规格与实际是否相符19、原材料库、生产区以及成品库是否明显区分标识,或虽有标识,但是否存有乱堆乱放情况20、处理好的包装是否分批堆放21、处理后木材含水率是否高于20%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质检总局第84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的标准处理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24小时。松材线虫疫区为:日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现场检疫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存在问题1、漏检问题2、重点查验3、信息上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1.《关于做好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5]57号)2.关于全面启动进出口与食品接触材料、器具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6〕182号)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5.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有关木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207号我省出口木制品现状1、企业众多:目前,在植检处木制品登记备案企业105家,出口产品五花八门,加工工艺千差万别,生产企业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参差不齐2、存在安全隐患:与食品接触、医用木制品如:牙签、筷子、雪糕棒、压舌板、及儿童玩具等木制品来源地不清,卫生状况存在安全隐患出境木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1、品质检验:产品质量包装2、检疫:环境检查货物检查实施重点安全卫生项目检测检测项目二氧化硫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最高限量≤600mg/kg<3个/100cm²不得检出不得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