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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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第三条(各方职责)-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各县市(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改部门的统领和指导下,配合其它监管部门监督招标人是否依法组织招标,及时纠正违规的行为,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州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和指导县市(园区)有关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以下简称“交易大厅”)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五条(工程招标类型)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3-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第六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第七条(不招标情形)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六)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4-(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八)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第八条(简化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二)直接抽签定标。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三)批量招标。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四)预选招标。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预选企业中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五)其他法定的简化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5-第九条(资格预审)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第十一条(否决性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第十二条(时限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持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一)采用投标报名方式招标的,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不得少于5日。(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6-(四)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答疑要求)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一)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招标公告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3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2日前发出;采用资格预审的,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5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3日前发出。逾期答疑、补遗的,投标报名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二)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10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5日前发出;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2日前发出。逾期答疑、补遗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第十四条(货物招标)货物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商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含安装工程的货物招标,招标人应当设定承接安装工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标:-7-(一)联合体投标。(二)与具有相应安装资格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投标。(三)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安装工程承接单位。第十五条(资质设定)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可以提高一个资质等级。(二)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三)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该工程投标。第十六条(业绩设定)除下列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一)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9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三)深度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四)轨道交通主体工程。-8-(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六)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中长距离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第十七条(业绩设定)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5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置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第十八条(报名不足)投标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重新发布公告的项目,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将上述情况在公共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发改、审计、监察、住建部门备案直接发包。-9-第十九条(禁止投标)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二)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三)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招标人应当将上述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第二十条(选择禁止投标)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一)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二)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等情形的。(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10-第二十一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二)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二十二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1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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