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一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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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1次任务_0001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D)A.承担直接责任B.承担间接责任C.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D.不承担责任2.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C)。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3.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A.实在法学派B.规范法学派C.格老秀斯派D.自然法学派4.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A.克林顿B.格老秀斯C.普芬道夫D.瓦特尔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C)的承认。A.新国家B.新政体C.新政府D.新国体6.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A.绝对主义B.普遍主C.限制主义D.连带主义7.(B)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国际联盟的成立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8.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9.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C)。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公平原则C.随领土转移原则D.协商原则10.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A.德国的耶利内克B.美国的凯尔森C.德国的得里佩尔D.英国的奥斯汀11.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D)。A.独立B.合并C.解体D.分离12.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B),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A.白版原则B.移动条约界域原则C.领土转移协定原则D.领土实际生存原则13.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B)。A.条约优先B.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C.国内法优先D.后法优先1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A.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B.一国可以创造国际法C.第三世界国家可以创造国际法D.大国可以创造国际法15.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D)的体现。A.自卫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独立权16.(A)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B.《万国公法》的发表C.《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联合国宪章》的制定17.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D)A.中国与前苏联B.中国和印尼C.中国与法国D.中国、印度和缅甸18.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美国是(B)A.单一国B.复合国C.君合国D.政合国19.下列不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一项是(B)。A.国际条约B.国际组织的决议C.国际习惯D.一般法律原则20.确定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条件之一是(C)A.具有固定的居民B.有确定领土C.有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D.有普遍管辖权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项原则(ABCD)。A.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D.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2.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BD)。A.军事演习B.自由考察C.占领D.建立科学研究站3.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AB)。A.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B.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C.它的国际交往能力与国家相同D.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它完全适用4.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ABCD)A.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B.国家接受为法律C.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D.经过系统编纂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A.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B.国际法和国内法对立说C.国际法优先说D.国内法优先说6.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ACD)A.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B.中国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给日本C.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D.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主权归属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BD)。A.二元论说B.社会连带学说C.平行论说D.规范法学说8.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ABCD)A.国际法主体的增加B.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C.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D.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ABC)。A.各国必须遵守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D.具有任意法的性质10.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ABC)的义务A.停止不当行为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C.补偿损害后果D.接受经济制裁11.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BCD)。A.普芬道夫B.奥本海C.李斯特D.宾刻舒克1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BCD)A.驻外记者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B.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C.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13.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ABC)。A.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B.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C.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D.非缔约国完全不受其约束14.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ABC)。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D.有关的辅助资料15.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AC)。A.社会连带学说B.政策定向说C.规范法学说D.权力政治说16.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AD)?A.共管B.割让C.势力范围D.国际地役17.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ABCD)A.独立权B.自卫权C.平等权D.表决权18.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AB)。A.国家领土割让B.国家领土合并C.由于先占D.由于添附19.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ABC)A.历史形成边界B.条约划定边界C.继承原国家边界D.自然产成边界20.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情况得到(ABC)。A.国家的内部行为B.国家的外交实践C.国际组织的实践D.跨国公司的行为三、案例讨论题(共2道试题,共20分。)1.4.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不能受理。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2)符合。国家的财产只能由被承认的政府继承,未被承认的政府不享有继承权,所以日本京都法院确认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符合国际法的。(3)不符合。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2.3.湖广铁路债券案案情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的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11月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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