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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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作业2009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8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8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2008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2008年3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8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9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C)应付丁公司2009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2)甲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9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3)甲公司2008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40万元。(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4)城市商业银行可否将戊公司的70万贷款向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货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120万元。〔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120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3)对甲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6)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200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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