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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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股权式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三、设立程序:1、申请中方向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谈判并签订企业合同和章程中方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2、审批:商务部或受托机关审批,自接申请后3个月内决定批准与否。3、登记:企业在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决定登记与否。四、合营企业的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贷资金。两者应依法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P87在合营期内,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可以增加;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一方可将其出资额向第三方转让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合营企业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中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外方投入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出资期限:1、合同规定一次性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6个月内缴清。2、分期缴清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执照签发后3个月内缴清,否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失效。六、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不得少于3人,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如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重大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2、执行机构:经营管理机构。3、工会组织七、合营企业的期限:合营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八、合营企业的终止情形:合营期限期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企业破产。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现。案例:一个中国个体商人和一个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中友服装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方出资160万美元,其中15%为工业产权出资,日方出资40万美元,其中50%为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执行机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担任法人代表。中日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前三年利润全部归外方所有,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即生效。本合同如发生争议,解决方法适用中国的或日本的法律。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案例:某纺织机械总公司(中方)拟与瑞士某公司(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现金出资。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进入第五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4、合营各方约定合营期内减少注册资本30%的计划是否合法?为什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契约式企业,简称合作企业。二、特征: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基本依据。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在合作期满时将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组织形式:1、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是合伙关系。组织机构:1、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长或管委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2、经营管理方式: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四、合作企业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5%。五、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可以采取扩大外方收益分配比例的方式,或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但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六、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由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2、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3、在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并且已经回收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经批准之后,企业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一、概念: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二、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责任形式(如合伙形式和独资形式),但都适用中国法律。三、出资方式: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出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四、出资期限: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后90天内缴清。五、外资企业的终止情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思考题:外资企业是()A外国企业B中国法人C无中方出资的企业D经审批设立的企业E按中国法律和国际投资法设立的企业案例:2008年,中国台湾某服装公司与汕头市某贸易公司、厦门市某服装厂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方合办服装公司,公司的投资总额为70万人民币,其中台方以一台进口设备作为投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贸易公司投入20万元人民币,服装厂提供技术,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企业依法正式成立。由于该企业产品销路较好,台方很快回收了投资,而贸易公司和服装厂则获利较少。在台方收回投资后,遂注销其在台湾的注册登记,并召回其在合作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并告之中方合作者,其作为出资的设备是该公司以合作企业的名义通过融资租赁过来的。后来。该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合作企业支付剩余货款并购买该设备。合作企业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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