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证据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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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据的法定形式本章主要内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第一节物证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麦克唐奈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广义的物证: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狭义的物证: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在英美国家,物证主要是指:送检物品当事人的身体外形现场勘验文件的外形特点(即非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二)物证的特点1.物证的突出特征是具有较强的客观性。2.物证一般具有“双联性”。任何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一方面连接已知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连接未知客体3.物证的证明往往具有间接性。物证不能自己走上法庭,它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4.物证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5.物证的使用往往要借助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二、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一)物证的分类按形态不同,分为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按体积和质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巨体物证、常体物证、微体物证按检验的科学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物理物证、化学物证、生物物证按证明案件事实所依据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形象特征物证、成分特征物证、习惯特征物证、气味特征物证(二)物证的表现形式实施违法或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实施违法或犯罪的工具遗留在现场的物品违法或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违法或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表现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在违法或犯罪过程中或之后,行为人为掩盖罪行,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能够表明行为人无责的各种物品或痕迹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警犬气味鉴别意见能否成为法庭证据?第二节书证只有文书要求提供“最佳证据”------文书的原件;对于不含文书的物品,法官不得排除描述该物品的口头证言而要求提供该物品本身。当然,如果一件物品,比如一枚警徽,一支手枪,一枚定婚戒指,或者一块墓碑,上面带有数字或者铭刻有其他内容,将其视为物还是文书,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美国学者)迈考密克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的内容必须能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书证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二、书证的表现形式载体:纸张、金属、石块、木片、布帛等记载方式: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三、书证的特征1.具有直接证明性2.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3.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以物质材料为载体,借助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常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状态所决定,必要时需借助鉴定书证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个别片段书证和物证在保存和固定的方法上存在差别四、书证的分类1.根据内容的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2.根据是否由国家机关或公共职能机构依其职权而制作,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3.根据形式、格式、制作程序等要件是否必须符合法律的专门规定,分为:一般书证与特别书证4.根据内容和性质的功能,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记录性)书证5.根据制作方法和内容来源不同,分为:原生书证与派生书证案例自诉人杨怀远诉称:1988年5月底,被告人张士敏在上海文学杂志《小说界》上发表了长篇小说《荣誉的十字架》,小说的主人公于妙根与自诉人杨怀远的经历、身份、行为特征有一百余处相同,使读者将主人公夫妇视为两自诉人。被告人在小说中虚构了三个情节,对自诉人进行了恶毒的诽谤,使自诉人的精神受到创伤,人格受到侮辱,几乎酿成家破人亡。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宪法第三十八条。根据刑法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士敏辩称:《荣誉的十字架》是一部纯文艺小说。小说采用了杨怀远的一些素材,这在小说创作中是允许的。因为文学作品是源于生活的,虚构是小说创作的基本规律。自诉人的指控是不懂文学创作及其规律的表现,无法律根据,法院应驳回其起诉。问:是否可以将小说中的内容作为书证来判定张士敏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第三节视听资料既然录音磁带是可采纳的,那么雷达接收产生的照片也应是可采纳的,或者更确切的说,任何其他形式的照片都应是可采纳的。———西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1、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计算机、电子磁盘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主要是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2、视听资料的特点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具有动态直观性对其审查判断需要依赖科技手段二、视听资料的分类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其他电磁音像证据原始视听资料、复制视听资料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三、视听资料的意义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促进了收集证据和法庭举证方式的革新四、外国关于视听资料的立法与理论视听资料是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证据,但外国立法尚未将视听资料规定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而是将这一证据归入某一传统证据。将它的制作与窃听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定,如德国、法国讯问时使用录音、录像,如英国、俄罗斯基于影响陪审团对证人可信性的印象及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对录像证据的使用加以限制,如美国偷录的录音是否合法有效?第四节证人证言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的、无所顾虑的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吐露真情而遭到惩罚。———(英国法官)丹宁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一)证人的概念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要求或人民法院传唤到庭作证的人。分为:普通证人与特殊证人健康证人与残障证人关系证人与无关证人清白证人与污点证人目击证人与传闻证人(二)证人的资格条件1、积极条件:了解案情能正确表达意志,并能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是自然人2、消极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刑诉法第60条)与证人条件有关的几个问题小孩能否在案件中成为证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否作证人?单位能否成为证人?(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特点:以自然人的口头陈述为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具有不可替代性二、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一)感知阶段(二)记忆阶段(三)表达阶段三、证人证言的意义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证人证言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具有生动、直观、直接等属性证人证言还可能反映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调查证据提供帮助四、外国关于证人证言的立法和理论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特别是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英美法第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待证人证言的理论观念及立法规定,都有明显的差别。分述如下。(一)关于证人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享有核心地位,美国更有所谓“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的说法大陆法系国家更重视物证和书证的作用(二)关于证人的范围1.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证人分为专家证人和非专家证人。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证人证言称为第三人声明,与当事人陈述及鉴定意见等分章规定。(三)关于证人的资格1.英美法系国家:受陪审团以及当事人主义的影响,对证人资格有较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陪审团或法官的主观臆断。2.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对证人资格未作特别的限制,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及采取自由心证主义的证据制度,对证人资格的限制没有太多的必要性。(四)有关证人证言的程序规则1.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作证的程序比较比较复杂,作证的过程以当事人为主导,但法庭应当对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方式和次序加以合理的控制。2.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作证的程序由庭审法官主持,体现着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询问证人由法官进行,法官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在询问证人之后当事人向其提交的问题,法官可以令证人相互对质,或者令其与当事人对质。37会议议第五节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一个理性的、负责的主体。如果刑事诉讼程序被作为这样一种程序来对待,而不是仅仅将它作为一个获得有关事实方面的正确裁决的工具来对待的话;那么,被告人就应当享有听证的机会,并被允许发表他们自己的意见,否则,法庭就没有承认他作为一个理性参加者的诉讼地位。简言之,被告人既应当享有权利,也应当承担义务。其义务应当包括提供证据和接受交叉询问等内容。———格林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陈述主体的特定性:当事人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法院陈述内容的双重性:真实和虚假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40会议议(三)当事人陈述的分类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书面陈述、口头陈述原告陈述、被告陈述、第三人陈述、共同诉讼人陈述、诉讼代表人陈述(四)当事人陈述的意义有助于法院确定管辖权,划定案件审理的基本范围有助于查清案情,正确断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助于进行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42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概念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主体:必须是案件的适格的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内容: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不包括当事人有关诉讼请求、对事实的评断和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形式上: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时间:必须在诉讼开始到当事人最后陈述程序结束这一段时间内。43会议议(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特点陈述指向主体的惟一性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内容的特定性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44会议议(三)自认1、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已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2、自认的条件: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作出45、自认的分类根据时间和场合的不同,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又称审判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作出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诉讼外的自认:又称审判外的自认、裁判外的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根据客体不同,分为:对事实的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认其为真的意思表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指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承认。法院可据此作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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