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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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酬金制)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国鸿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邮编:610066资质等级:壹级证书编号:(建)1050274联系电话:(028)84797666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2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4、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5、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6、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物业档案资料管理。8、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第三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规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举报、诉讼等措施。第四条其它委托事项:在本物业保修期内由乙方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第五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第六条乙方服务内容不含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家政服务以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的保管服务,但业主与乙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合同时效第七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但是:1、合同期内,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乙方或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如合同到期,未出现上述1之情形,则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本合同继续有效:A、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B、双方未形成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决议。第八条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合同期限3届满或在本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九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并与业主共同做好因物业服务而发生的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继续履行或终止等;乙方为物业服务而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还需继续履行的,则由业主或业主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予以协助。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1、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购房人订立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对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将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列入与买受人订立的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2、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甲乙双方应按照现行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查验,并签订书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甲方负责返修;(2)委托乙方返修,支出全部费用。3、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图;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安全监控及报警系统(含消防系统)竣工图;各类设备安装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4、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46、及时缴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依法提供物业维修专项资金;7、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8、委托乙方对本建筑区划内所有物业进行经营,但物业转让后属于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除外。第十一条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2、制定专项维修资金年度开支计划及单项工程的预(决)算;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保修、维护计划;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6、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7、可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由乙方组织实施;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10、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并于每年1月以书面方式向业主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11、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季度物业管理服务报告》;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513、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14、接受业主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15、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现场应设置相关提示性标识,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16、乙方可采取规劝、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起诉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但是否采取以上措施由乙方决定;17、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1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告知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乙方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19、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有部位、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20、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21、乙方受甲方的委托,合理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甲方在转让本建筑区划内所有物业时,将委托乙方经营事项列入商品房(物业)买卖合同中并购房人予以书面承诺。第十二条业主的权利义务1、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临时管理规约、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3、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法规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乙方所垫付的水电气等费用。4、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权。5、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6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主管理规约、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及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7、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8、基于非营利目的合理使用与屋顶及与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9、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甲方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必要的共有部分供乙方用作员工宿舍、员工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元/月.平方米;其他:元/月.平方米。(如学校、幼儿园、会所等)(如有需另行交纳或分摊的费用,交纳或分摊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约定)本项目在后期开发过程中如有其他类型物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另行补充约定。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途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物业服务支出为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7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清运);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不含绿化改造);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乙方每月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总额的10%提取酬金。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从业主共有的会所、文化活动中心、车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业主所得收益中补足。如未能补足,不足部分由业主按当年应交物业服务费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年应交物业服务费总额的比例分摊,并在下年一季度补足。本合同到期时,如物业服务支出存在不足,由业主在本合同到期前一次性补足。第十四条乙方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等情况,经专有部分占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提高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1、业主应自甲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如实际交付时间早于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业主应自实际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2、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因物业买受人原因未按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自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全额交纳。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缴。84、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分两种收费方式:临时停车和包月停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备案的价格为准。6、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成价费[2005]31号),由物业服务中心代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向业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政府相关标准调整时,生活垃圾处理费将进行相应的调整。(1)居民住户(含暂住户)交纳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8元。(2)商铺等经营性、办公类物业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商铺和soho办公类物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乙方与商家共同核定。①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每户18元;②日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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