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因公司不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资格而终止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标的应当终止行使,由公司收回后予以注销: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二)因激励对象不够获得股权激励标的资格而终止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标的应当终止行使,公司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权激励标的: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三)因为其他原因而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激励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终止行权并波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权激励标的予以作废。在实践中,公司董事会会因为股权激励计划无法实施的前景而主动撤销股权激励计划,予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2以终止,以便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新一轮的股权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