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15124862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X/X/XX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辖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在内蒙古辖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嫌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其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责任人员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人员、负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错,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相关人员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错,不履行[标签: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