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研究姓名:胡本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民商法指导教师:屈茂辉20070420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研究作者:胡本章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张晓燕.张鹏飞.ZhangXiaoyan.ZhangPengfei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探讨-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国外立法比较,存在很大的不足,如法律责任僵化、民事责任形式单一等.同时,在损害赔偿中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不确定及其计算方法的模糊尤其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因此,需要借鉴国外反不正当竞争领域中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民事损害赔偿这一民事责任形式.2.学位论文王可邦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研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2007我国市场经济近些年来飞速发展,但囿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较为薄弱,从而使得市场经济在诸多方面有违法制经济的要求,也不完全符合预先的期望。虚假广告便是其表现之一。虚假广告不仅危害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秩序,同时也是广告行业自身繁荣与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此外,虚假广告还直接侵害了处于信息不足、经济实力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既包括因虚假广告损害行业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因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顺应了当今世界和我国当前对消费者权益加强保护的时代潮流,弥补了我国当前消费者权益受虚假广告侵害后应享有的损害赔偿救济的理论上的不足,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分析研讨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托,但由于我国当前规范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缺陷较多,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存在着法律体系内部矛盾的现象,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更高的角度来审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期建立起一套系统完整、切实可行的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体系。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虚假广告概述,主要区分了事实性诉求和情感性诉求,指出区分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要以引人误解作为虚假广告认定的核心标准。第二章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两个基础理论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广告应采明示担保一法定义务说,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主体。第三章为虚假广告合同责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虚假广告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上的欺诈及其救济,此外还就虚假广告违约责任的形态和承担方式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及其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第三章为虚假广告侵权责任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出发,对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成立加以分析,提出了过错的认定应采“违法保护他人法律,即推定过错”等观点。本章中,还重点探讨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推荐者的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承担,指出了现行法律的缺陷,提出了修改建议。此外,本章还就虚假广告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就该问题指出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最后对全文作出总结。3.学位论文詹进峰未披露信息的国际保护2007未披露信息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应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随着企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各国纷纷立法保护未披露信息,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制度。因此,研究未披露信息的国际保护,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共计四万余字,分四部分探讨了未披露信息的国际保护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从未披露信息的概念入手,探讨了未披露信息的界定问题。虽然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中都有关于未披露信息保护的规定,但何为未披露信息以及未披露信息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国际上却无统一的表述。本文通过分析各国立法以及国际条约的规定,认为未披露信息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等构成要件,并提出未披露信息是指作为整体或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具有秘密性质,并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且由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进行管理的信息。第二部分分析了未披露信息国际保护的沿革,特别是国际组织及国际公约未披露信息保护制度的演变过程。文章从未披露信息的立法理由着手分析了未披露信息保护制度的产生,并对未披露信息保护制度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保密合同理论、财产权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理论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文章归纳总结了未披露信息国际保护规则演进的三个阶段,即间接保护阶段、专有技术保护阶段和未披露信息保护阶段。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侵犯未披露信息的认定及法律救济。对于侵犯未披露信息行为的认定,本文分析了侵犯未披露信息的构成要件,并重点说明了侵犯未披露信息的几种表现形式。对于侵犯未披露信息的法律救济,本文阐述了几种常见的救济方式,即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行政法上的救济以及刑事救济。第四部分为我国的未披露信息保护制度。文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实施未披露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接着分析了我国的未披露信息保护现状,指出我国的未披露信息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借鉴国际上未披露信息保护合理做法的基础上,本文从立法模式、禁令救济制度的引进、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披露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议。4.期刊论文朱少山.ZHUShao-shan攀附性比较广告探析-淮阴工学院学报2006,15(6)作为比较广告的一种,攀附性比较广告与其他比较广告相比,有同有异.目前国内对此类广告的规范尚嫌欠缺.在诉讼中,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攀附性比较广告确定其是否正当合法.在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时,应慎重适用对商誉损害的赔偿.5.学位论文杜娟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200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演变过程。从对“祖传秘方”、“家传绝技”的家族式自我保护到对“工业秘密”、“技术诀窍”的零星的法律规定,直到18世纪工业革命时代,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才被提上意识同程。到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社会从规范竞争秩序角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才基本确立。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日趋成熟并长足发展: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从判例法走向成文法。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的电子技术革命和70年代的信息技术革命更使商业秘密保护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从发达国家发展到发展中国家;从国内保护发展到国际保护。目前,在国际上又呈现出新的趋势: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化、国际化和全球化,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同益宽泛并且逐渐被当作一般性财产和知识产权。本文围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一主题,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期望从中找到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之处,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主体内容有七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在该部分中,主要论述商业秘密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指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虽然有所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指出,我们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比较研究外国成熟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借鉴其中的一些理论将会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很大的帮助。第二部分: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至今尚无定论。该部分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和分析。美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管理性和具体性。日本法律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未被公知、对经营活动有用、作为秘密加以管理和具有正当利益。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所规定,但国际公约均普遍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第三部分:该部分对美国和日本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论述。美国是最早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之一,它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是通过长期积累判例逐渐形成的。经过判例法的发展和州制定法、联邦制定法的完善,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已经构成了严密的保护体系。日本在二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引进西方技术的同时也引进了西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20世纪90年代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正式确立了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该部分还论述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出现和发展。第四部分:该部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各种理论进行了论述和比较。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主要有: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权理论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该部分对各种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的发展和优点、缺陷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五部分:该部分对美国和日本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进行了论述。美国的商业秘密救济制度主要有:禁令、损害赔偿以及刑事救济。对于禁令的定义、种类、发布条件、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日本对于商业秘密的救济方法规定了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信用恢复请求权和废止、除去请求权。第六部分:该部分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及完善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产生和发展,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概念、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第七部分:结语。6.学位论文曹际涛我国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研究2007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我国近年来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官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等原因,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从个别行业的隐蔽行为发展到医药、旅游、保险、房地产以及工程招投标等众多行业,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行业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的泛滥已经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法律已为商业贿赂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设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但在确定其民事责任时,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哪个经营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为依据获得损害赔偿的报道。目前,不完善和缺乏操作性的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是关于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分析。当前,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商业贿赂现象,甚至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的潜规则,已经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概念仅仅在1996年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做出过界定,之后就没有进行修正,而现实中的许多商业贿赂行为已超出了《规定》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再者,学者们对商业贿赂的界定争议也很大。因此,本文首先对商业贿赂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认识。笔者认为,商业贿赂就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而采取利益性手段贿赂相关交易主体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最后,笔者通过对我国商业贿赂的责任形式进行了分析,认为有必要制定商业贿赂民事责任的制度,这就是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第二章进入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从公平竞争理论和诚实信甩理论的角度着手,对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首先商业贿赂行为侵犯了竞争主体的公平竞争的权利。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所享有的,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被其他市场主体所尊重,并被承诺以公平的方式竞争交易机会的权利。权利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发展性、扩张性和开放性,是随着生产力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人身权利更是如此,因为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首要前提。公平竞争权就是人身权在市场经济社会必然的发展要求,其效力及于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因此,商业贿赂行为人理应对该贿赂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又从诚实信用理论的角度,对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诚实信用理论,就是指诚实信用原则的系统化、理论化。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不是一种道德规范,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究其本质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是一种法律化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才具有了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既具有极强的弹性,又具有强制性,成为现代民法上的“帝王条款”。作为现代民法上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行为准则的功能,它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