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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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税法TaxLaw会计系:薛文峰电话:13672493358(65)E-mail:xwf7710@163.com税收语录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唐代诗人杜荀鹤对于税收怨声载道的人可分为两类:男人和女人。——佚名埃菲尔铁塔就是帝国大厦被征过税后的摸样。——佚名LOGO税法概述第一章第一章税法概述Companyname税法的概念1我国税法原则2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和程序3我国现行税法体系4我国税收管理体制5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收的定义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律,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要素:征税主体——国家(中央和地方)范畴——分配领域根据——政治权力(与费、利润区别)手段——法律实质——政府向社会取得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的特征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法与税收关系区别: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联系:税收是税法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二)税法的特点税法的特点主要是:(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法规。(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二、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权利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二、税收法律关系2.权利客体权利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无题》二、税收法律关系(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可以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一)纳税义务人概念及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1.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2.负税人•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三、税法的构成要素3.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4.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三、税法的构成要素5.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国家税法规定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由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税款的征收方法,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方便群众纳税,对于不便直接征收,而有关单位又能控制的税源的一种有效征管形式。6.纳税单位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如企业所得税可以每个分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也可以总公司为一个纳税单位。纳税单位的大小通常要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和国家政策来确定。(二、三)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定义:称征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税种区别的标志。分类:流转额。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收益额。利润;利得财产。房屋;车辆;船舶;遗产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行为。交易;投资;使用(二、三)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目—征税对象中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划分税目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二、三)课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的标准或依据。计税依据的表现形态:价值形态——从价计征物质形态——从量计征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征税目的物与计算税款的依据和标准;质与量的关系。(四)税率定义: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应纳税款/计税依据种类:1.比例税率:不分征税对象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收的税率。(1)单一比例税率:增值税普通税率17%(2)差别比例税率:产品、行业、地区(3)幅度比例税率(四)税率2.累进税率——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而设置递增的等级税率,由递增的一组税率组成。(1)全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制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按达到的最高数额征税。例:张先生某年承包所得6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6000020%=12000元若张先生的所得为30001元,其应纳税额为:6000130%=18000.3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15000元以下5%0215000至30000元10%750330000至60000元20%3750460000至100000元30%97505100000元以上35%14750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制定不同的税率,对全部征税对象分别按不同级次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把各级次的税款相加。例:张先生的60000元所得应纳税款为:15000元5%=750元(30000-15000)10%=1500元(60000-30000)20%=6000元合计=8250元若所得为60001元,只有新增的1元按30%计税。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简便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额-超额累进税额依上例:速算扣除数=12000-8250=3750(元)则超额累进税率下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000-3750=8250(元)【例】下图为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图示(数轴代表应税收入),则级距为1500至2000,速算扣除数为()。A.250B.110C.100D.150答案:D【解析】全额应纳税额=2000×20%=400(元)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500×5%+(1000-500)×10%+(1500-1000)×15%+(2000-1500)×20%=250(元)速算扣除数=400-250=150(元)累进税率(3)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递增的方式计税的税率。例: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部分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部分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60%定额税率定义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税额。种类:(1)单一定额税率。例:消费税中汽油0.2元/升(2)差别定额税率。例:资源税税率的其他形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通常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原因: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②税率差异;③减免税使用;④偷漏税。税率的其他形式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定义:边际税率=△税额÷△收入平均税率=∑税额÷∑收入二者关系: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累进税率下:多数情形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税率的其他形式零税率与负税率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五)减免税减免税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1)税基式减免。(2)税率式减免。(3)税额式减免。2.减免税的分类(1)从时间上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2)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3)从与税法的关系上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对纳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不到起征点,不征税。达到起征点,按课税对象全额征税。如:营业税:按次纳税,每次营业额500元。免征额——指税法所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免予征税的数额。如: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2011年9月1日起)。共同点:两者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起征点和免征额区别:1、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2、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六)纳税环节定义——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具体环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分配环节和消费环节。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流转税)、分配环节(所得税)例:消费税中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纳税香烟——在生产环节纳税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七)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八)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指缴纳税款的场所,即指纳税人应向何地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三、税法的构成要素(九)罚则罚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十)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相关税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小结(概括为5个问题)对什么行为征税?征税范围对谁征税?纳税义务人征多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什么时间、地点缴税?纳税期限、地点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四、税法的分类四、税法的分类(一)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1)税收基本法。(2)税收普通法。(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分类(1)实体法。(2)程序法。四、税法的分类(三)按税法征收对象分类(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4)资源税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四、税法的分类(四)按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分类(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2)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五)按计税依据分类从价税:以征税对象的价格或价值为计税标准的税种,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有直接的关系。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标准的税种,征税对象的价格变动不会影响税收收入。(六)按税负能否转嫁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纳税人与负税人合一。如:财产税、所得税。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纳税人与负税人两者分离。如:流转税(七)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的税种。如:营业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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