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72015年第4期·总第257期·月刊专题研究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对比及发展趋势探讨张乐乐 中国民生银行文“保理”从二十多年前引入中国,发展至今,对于中国社会,尤其对于中国保理界来说,已经并不陌生。说它是产品也好,综合性服务也好,乃至产业也罢,中国保理已经在中国这片经济与金融土壤上生根与成长,并且打上了它特有的印记。国家与地区,身为保理界的鼻祖,其保理起源与发展,是始于金融性质或商业性质的保理公司;对于台湾这类从外引入保理的地区,身为保理发展较早的先进典范,也是从保理公司开始大规模发展起来,之后才由银行保理来发展。而中国大陆则恰恰相反,保理这项舶来品一引入中国,首先是扎根在银行,作为一项贸易融资产品来发展。二十多年来,银行保理业务规模风生水起并经历了十年高速发展期,目前已处于平稳增长与调整期;而商业保理公司也就是在近两三年才开始大规模成立起来,登上了中国保理的历史舞台。这原因说来也简单,中国特色使然。首先,中国金融界被银行等金融机构垄断,大部分金融资源,包括发展与创新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银行,所以银行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再者,中国一、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总体特点与对比(一)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起源说起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起源,想必是中国保理印记中最鲜明的特色。欧美这些保理发达38382015年第4期·总第257期·月刊专题研究金融服务是高度服从监管的行业,没有制度的确立,新鲜的事物只能是小范围尝试与制度内的创新,所以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服务虽有苗头,但一直不能名正言顺,获得在制度上的大范围许可,金融服务类的企业亦发展缓慢。直到商务部在2012年发文批准试点后,商业保理才开始在中国保理市场上得到大力发展。(二)中国保理的一个尴尬窘境有了前述这个鲜明的特点,也就决定了中国保理又一个鲜明印记:中国保理更像是一项银行贸易融资产品,且重融资功能,轻账款管理或信用风险担保功能。正如中国保理界很多人所认为的,中国保理发展虽迅猛,但观其实质,仍大有提高之处。既不是没有经验和水平,也不是成绩不够显著,而是确实在发展结构上存在失衡问题:即在业务占比上以国内保理为主,并且以融资型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中国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间国内贸易无法像国际贸易那么规范,信用环境也远不如发达国家地区那般成熟,银行无法依据账款本身发放保理融资,而做的只能是企业已经包装好的融资型贸易,倒逼着银行保理很多做成了融资保理,套着保理的壳,行着融资的实。中国的保理人其实是很努力又很专业的,也积累了许多真正的保理业务经验。但是现实环境仍需要保理人客观面对:信用环境和法律环境目前与欧美发达国家地区水平差距较大,保理成长的土壤还不适合基于全流程账款管理与风险防控的真正保理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举个简单的例子,保理是基于应收账款本身质量、买方信用和买方付款及时性等决定所提供的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以及融资服务,而不是根据卖方资信发放一笔贷款这么简单。可是问题在于,每当保理商与买方对账,许多账目并不能一一对清,这是因为国内贸易与企业经营管理普遍存在不规范问题;每当保理商向买方催款,买方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辅以人情战术,甚至某些经营较好的国企也故意拖欠,有钱就是不按时付款。诸多现实问题使得保理业务无法按正常流程规范操作。更别提贸易虚假、买卖方勾结等引发的风险事件,给中国保理界上了深刻一课。所以很多业界人士经过多年摸爬滚打,得出一个悲观结论,即中国经济环境不适合做保理。鉴于中国保理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很多银行持谨慎态度,一度收紧甚至停办保理业务,转而拓展操作风险与合规成本相对较低的传统贷款。即使是当前快速发展的商业保理公司,其中真正开展保理业务的仍不多,且存在经营不规范问题。比如涉入票据业务过多,有倒票行为;开展的保理业务不规范,应收账款不明晰或有争议等。这些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商业保理公司经验不足、经营环39392015年第4期·总第257期·月刊专题研究类型/主体银行保理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模(2013年全年业务量)5,219亿美元(FCI统计)200亿元人民币(商务部统计)客户群体以中大型客户为主以中小型客户为主组织机构形式产品归属在公司/信贷业务部或贸易金融部进行总分管理,即统一管理在总部,具体营销与操作在分支行层面核心产品即为保理,整个公司设置前中后台岗位管理业务保理融资等额度核定大多按照单一客户、单一授信额度,严格把握客户信用风险标准,应收账款全流程监控为辅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的尺度会随着应收账款风险缓释作用的加强而放宽,尺度相对灵活业务类型国内与国际保理兼顾、产品种类较多、产品线与模式丰富且富于创新受制于外管政策,国际保理操作诸多不便从业人员银行背景与经验丰富,多年积累经验较足,且大多银行具备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较多处于人才积累与储备阶段监管部门及政策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商务部:各地方出台保理相关管理办法,商务部刚公布《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监管规定——保理机构的准入无对于保理公司规模、人员配备等指标进行准入规定监管规定——保理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范围未来应收账款、寄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得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对于应收账款范围,没有像银行保理明确禁止未来应收账款等融资,留有一定空间。监管规定——资本管理按照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办法对风险计量细书、计提、集中度等指标进行明确规定资金来源与成本资金相对充裕,来源渠道广泛,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与银行相比,缺少公众吸收存款、同业借款等来源,资金通过向银行融资、举债、再保理、股东资金等各类渠道归集,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应收账款倾向倾向于单笔金额大、易于管理的账款倾向于大数据的系统化管理与尝试,可以接受银行不愿意触及的小而杂的账款境不规范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此类企业面对现实环境,不得不变通求存。(三)中国商业保理的美好愿景以融资为主的银行保理,主要集中在中大型企业,这与银行的客户偏好是相符的,然而众多急需保理服务滋养的中小型企业却被银行保理拒之门外。正是看到中国保理市场所孕育的巨大需求,国家部门已给予积极关注并开始行动起来。如果说天津市政府率先允许以“工商注册”形式设立保理公司,并于2005年在天津滨海批准成立第一家保理公司是中国商业保理的萌芽,那么商务部于2012年6月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则是中国为更有效促进及监管商业保理、服务于中国实体经济序幕的拉开。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商业保理,今年商务部公布了《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商业保理市场未来的发展将更为健康、可持续。怀揣着拓展市场和服务广大中小企业的美好愿望,商业保理虽刚起步但发展迅速,目前此类公司数量已近千家。无论是银行保理还是商业保理,保理人将肩负业务发展与改善中国信用环境重任,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壮大。二、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业务及技术层面对比从前文的阐述中,其实已经描绘了部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各自的现状与特点,大致勾勒出了一幅对比图。上表从业务与技术层面通过表格进行更为详细的对比。三、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关系的发展趋势(一)市场主体丰富并各占席位目前中国的天津、上海、北京、浙江、河南、辽宁、重庆、广州(仅允许香港和澳门的股东设立)、深圳(仅允许香港和澳40402015年第4期·总第257期·月刊专题研究门的股东设立)等多省市地区被允许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并且保理公司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深圳地区。充分利用跨境贷款新政策红利,是近期投资者在上银行保理商的优势互补。比如商业保理善于归集小而杂的交易,积少成多,合理调整结构,并以此与银行开展合作,分享银行金融资源及授信资源。盈利不多,但是利润率高,累积起来可以形成比较可观的收益。(三)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合作共赢中国的保理市场很大并富有潜力,正如前述所说,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各有自己的细分市场,那么这也就形成了两者之间合作互补的基础。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一般将商业保理公司视同普通企业来核定授信与评级。由于保理公司一般为轻资产公司,因此其很难从银行获得较满意的融资额度。所以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合作可以以此为重点进行突破,比如银行可根据保理公司所提供的应收账款情况,通过签署三方及多方协议等方式加入应收账款基础客户以缓释风险,从而降低银行对保理公司的授信风险,保理公司亦可以获得比较满意的保理项下融资额度。再如,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网络与结算平台优势,搭建银行与保理商之间、保理商相互间的合作桥梁。通过向商业保理公司开放强大的保理操作系统、提供资金收付与结算保障支持、建立项目库、撮合再保理及双保理合作等,银行与保理商能实现共赢。综上分析,随着未来国内信用环境及法律环境的不断改善,相信中国的保理市场会向更加规范与深层次多结构的方向发展,各类保理商主体将各具特色并形成有效平衡,共同为改善中国融资与信用环境作出贡献。海、深圳两地大量注册保理公司的主要动因。中国的保理公司已将近千家,不管将来在与银行保理的竞争与合作中,是否会出现大规模兼并重组,商业保理已经登上了中国保理的历史舞台,并开始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与作用,与银行保理形成互补。纵观世界保理历史,不排除将来中国还会出现银行或金融机构等控股的金融保理公司,凭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在市场上争得一席之位。(二)中国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抢占不同细分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应真正发掘出属于自己的细分市场,以寻求与一些走在前列的商业保理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并取得成果,引领着中国商业保理的发展趋势。比如,一些保理公司凭借股东所在行业的资源优势,近水楼台,开展集团内公司或相关行业公司的保理;再如一些保理公司可以对接网络或企业ERP数据,进行小而杂的账款保理业务。以机票代理商为例,其特点是资产规模小、账款分布庞杂且单笔金额小。一些代理商虽然为大公司提供了大量代理服务但仍然难以进入银行授信准入门槛。而保理公司能够通过系统对接与动态数据管理,监控此类代理交易真实性,确定出票后买方的付款义务,并凭借这些真实数据信息开展保理放款。虽然此类业务单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