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体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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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人体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立法可行性研究姓名:赵振兴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指导教师:唐广良20080425我国人体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立法可行性研究作者:赵振兴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相似文献(6条)1.学位论文孔令梅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研究2005目前,世界上除美国、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对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外,其他大多数国家基于社会伦理或人道主义考虑,对医疗方法不给予专利保护。但是,随着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包括基因医疗、再生医疗和纳米医疗技术在内的高新生物医疗技术所具有的巨大市场潜力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是否应该对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重新引起各国的广泛讨论和研究。甚至有些国家已经采取了实际行动,如向来对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持保守态度的日本现在已经对再生医疗、基因治疗等尖端医疗技术给予了专利保护。在医疗方法尤其是尖端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方面,我国同样面临着是否应该给予专利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文首先考察了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等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做法;继而从社会伦理或人道主义、医疗行业是否属于产业范畴及实用性三个方面考察和论述了给予医疗方法以专利保护的障碍及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随后从中医医疗技术和包括基因医疗、再生医疗及纳米医疗技术在内的生物医疗技术两个典型方面分析了我国的医疗技术实力,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对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最后,考察分析了我国现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局限性,提出我国专利法不应全面排除所有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至少应对尖端生物医疗技术给予专利保护,但为了兼顾公众健康,可规定一定的侵权豁免、强制许可,并应完善医疗保险等相关的配套措施。2.期刊论文孔令梅.朱雪忠.KONGLing-mei.ZHUXue-zhong美国以专利保护医疗方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7(1)考查了美国对医疗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历史发展、美国国内各界的相关争论以及保护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希望从中获得一些对我国的医疗技术保护研究的启示.3.学位论文杨志刚医疗方法的专利保护研究2008我国专利法目前将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权保护客体之外,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医疗方法不具有产业利用性,二是医疗方法得到专利保护违反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然而这两个命题是否成立,本身就存在很多疑问。本文首先从医疗方法专利的基本理论出发,阐明医疗方法的内涵和特征、医疗方法专利的类型。进而结合世界产业发展尤其是生物医疗科技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对民众生活的巨大影响,运用比较法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医疗方法专利保护模式和发展变化,分析其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并阐释立法者对待医疗方法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实证调查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论证试图解除学术界对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顾虑,并从促进医疗技术公开和刺激创新,推动中医技术的传承和发展,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理顺审查指南的审查逻辑四个方面阐述了医疗方法得到专利保护的必要性。专利制度是把双刃剑,在任何技术领域均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医疗方法领域也不例外。为了规制专利制度被滥用的风险,必须对其保护进行合理限制,从而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为此,本文在第四章立法建议部分重点论述医疗方法专利保护强制许可制度和侵权豁免制度,具体思路如下:首先,删去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使医疗方法成为专利权保护客体;其次,设计医疗方法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充分挖掘现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潜力,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内容,针对医疗方法特点,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部门规定,待实践丰富和成熟后,再由高位阶的成文法做出系统规定,完善强制许可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侵权豁免制度,可以将其归属于我国专利法第63条情形的延伸,对侵权豁免情形的具体判定规则也有待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4.学位论文庹明生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研究2007医疗方法在我国被排除在专利法客体之外。其理由: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二是,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美国通过对医疗方法专利权效力的限制基本上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欧洲专利公约将原来认为医疗方法属不具产业利用性之规定,修正为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现行的欧洲专利公约认为医疗方法还是可能具有产业利用性的;日本,2002年4月11日东京高等法院判决给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留下了生存的空间;Trips理事会也在对医疗方法专利是否开禁进行审议。等等都表明:医疗方法可予以专利保护是一种趋势。而在我国,我们仍然沿用欧洲专利公约以往的理念,只是在形式上跟进欧洲专利公约,很少有人对医疗方法可专利进行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探讨。本文从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及专利组织对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介绍中得到启示:对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制度构建、完善必须来源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实践,即对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制度的运用;从理论上分析医疗可专利性问题得出的结论:医疗方法可专利性具有正当性,其可专利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构建我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制度应当建立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以开放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实践。完善复审委员会以确保在我国形成自己的对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理念和价值判断体系。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专利关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介绍。根据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专利组织对于医疗方法开放的程度不同,将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地区、专利组织对于医疗方法可专利的立法例分为完全开放型、部分开放型和未开放型三种。该部分重点对美国、欧洲专利公约组织、日本关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规定和实践介绍。美国专利法从来没有排除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在专利审查的实践中,美国通过判决或决定形成了不予专利保护;给予专利法保护;给予专利法保护但权利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三个阶段。其理由也从医疗方法不属于发明的范畴,医疗方法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医疗方法专利授予不符合公众的利益和医师的职业道德。到后来认为:医学或外科方法是不可以进行专利保护的主题仅仅是因为包含了治疗人体,该决定明显应当被否决。最终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在阳光下任何由人类所制造的物品都可以受到专利制度保护”的著名论断。美国现行专利法对医疗方法专利权利效力的限制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其各方提出的理由及最终的规定对于我们构建医疗方法专利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欧洲专利公约明确将医疗方法排除在该公约的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公约及其后的专利审查基准均未对医疗方法内涵划定一个清楚界限。欧洲专利局对于医疗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审查是以维持公共利益为前提下,将医疗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作限缩解释为原则。欧洲专利局技术上诉委员会决定T385/86对诊断方法的判断原则归纳为:检查和资讯、判断症状阶段、推定医学判断阶段,且三步缺一不可;认为诊断方法的可专利性,是依据诊断的方法本身性质来判断;必须由具有医学知识的人员来操作。该原则先后被T775/92决定、T964/99决定所打破。治疗方法判断规则,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通过一系列决定进行界定,认为:“治疗”不应仅限定于使疾病治愈、恢复健康的处置方法,还包括用于维持健康的预防疾病方法。由自然环境引起的“暂时性”的生理状况,由于其可藉简单的休息而消除,此种症状的解除不属于“治疗”的范畴;所请方法中只要是其中之一种物质处理步骤的目的牵涉到治疗即为治疗方法;是否需要医学人员进行操作只是一个辅助条件。介入生物体并不会使生物体死亡的方法都归为手术方法,且在处理方法之多个步骤中,只要出现一个手术步骤就被归结为手术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日本关于医疗方法可专利性,是在其审查基准中规定的。其理由是认为医疗方法无法在产业中利用,且仅限于对人体的医疗方法。该认识被2002年东京高等法院判决打破。2003年日本特许厅针对医疗方法公布有关“产业上利用性部分”修正版本也限制了医疗方法的范围。第二部分是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分析针对医疗方法可专利性论争的焦点。从医疗方法归属于知识产品这一出发点,分析了医疗方法具有财产法保护对象的特征;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论述了医疗方法可作为专利法的客体,认为医疗方法可专利性具有正当性。从专利法目的的社会属性分析医疗方法的可专利性和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从专利权的赋予和保护的社会属性来看,准予医疗方法专利的弊端是可以克服的。在公共政策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讨论中,我们认为在“国际化”潮流下的今天,给与医疗方法以弱保护是不合适的。第三部分是我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介绍和制度完善介绍我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制度和欧洲专利公约组织对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制度比较,发现:我国医疗方法可专利性制度,实际上是欧洲专利组织专利法及一系列决定所形成的规则的“翻版”。只不过是有其形式而没有其实质。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删除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法律的层面上,解除医疗方法这一禁区,在专利法在相关条文中可以采用美国的模式对可授予医疗方法专利的权利效力进行限制;在指南层面上,采用日本的模式对医疗方法专利划定一个“相对禁区”,给医疗方法可专利性制度运用留下一定的空间,形成制度制定和运用的良性互动;完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人员选任制度;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解释指南职权;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决定中将各方意见公之于众;专利复审委员会定期将决定进行整理以指导审查实务。5.期刊论文赵振兴医疗方法专利保护初探-现代商业2008,(6)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和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是否授予医疗方法以专利权已经成为摆在各国立法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剖析了反对赋予医疗方法可专利性的几种主要观点,介绍了美国及欧盟在医疗方法专利保护问题上的立法实践,期望能给我国的医务人员及知识产权工作者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6.学位论文邱国栋专利实用性条件研究2005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社会乃至整个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专利法在保护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实用性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获得专利权的三个实质性要件之一,人们一般认为这一要件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要件,毕竟一件事物是否有用往往很容易判断,但科技日新月异的变化给实用性带来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20世纪末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发达国家纷纷扩张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将生物技术、商业方法等领域纳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畴,在这一扩张的过程中,实用性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他们往往通过对实用性做过于宽泛的解释,来达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目的。本文从专利实用性要件的基本含义入手,通过考察比较在一些特殊领域中的实用性要求,剖析实用性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以期能对我国的专利实践产生一点微薄而有益的帮助。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笔者通过对专利实用性条件概念的介绍,分析了实用性条件要求中的产业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了技术性的构成及其和实用性之间的关系,并对公共道德与实用性之间的关系做了梳理。第二章,笔者着重考察了国内外在一些特殊领域的实用性要求及其变化,具体包括了生物学领域、医疗方法领域和商业方法领域的实用性要求,并用比较分析之方法一一做了概括比较。第三章,笔者通过前部分对特殊领域实用性要求的考察,分析了影响实用性变化的深层次原因:这其中不仅有理论上的支持呐喊,更重要的是产业利益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推动。最后是结语,笔者指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继续保持严格的专利审查标准,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应长期坚持下去。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effd3aa1-146b-4c2d-b750-9dea014cce89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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