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安全生产权利与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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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22611928教育局安全生产权利与责任清单201X/X/XX教育局安全生产权利与责任清单号权力项目名称责任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科室备注1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行政审批科监察室2学生伤害事故调解【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个人安稳科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法人、其他组织、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安稳科4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6年第23号)[标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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