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项目九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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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实务项目九与报关有关的海关事务任务一掌握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含义: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涵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二、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1.通关事务担保(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缴纳、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先行提前货物的;(5)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境修理物品和出境加工货物、租赁进出口货物;(6)因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7)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二、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2.保税事务担保•(1)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特定业务的•(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二、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3.涉案担保:(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间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或者申请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3)有违法嫌疑的,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4)受海关行政法规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二、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4.免予适用《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因此,在这种特别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因各种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免除担保而被收发货人先予提取或装运出境。例如《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根据加工贸易项目的性质和企业的资信级别,对一部分加工贸易项目施行具有免除担保意义的“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实行“空转”的措施等。5.不予适用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其他情况,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手续。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定担保方式•《海关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1.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提供担保•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提供担保本项可担保的权利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3.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可由中国国际商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览品等暂准进出口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4.以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四、担保的作出、担保期限及其销案1.担保的作出•(1)担保申请:凡符合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手续,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2)提供担保:交付担保资金或保证函。海关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2.担保期限:应当与被担保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相一致3.担保的销案•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相关单证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任务二掌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一、含义: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的申请人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2.申请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提交申请书及随附文件、证据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海关总署不予受理:(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1)备案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2)续展备案有效期: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5.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与注销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撤销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三、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已备案或尚未备案)即将进出口,或者接到海关就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而发出的书面通知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三、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1)权利人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2)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3)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担保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三、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①认为该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办法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的扣留申请相同)②认为该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情况。(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查看货物)•(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四、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前提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提供担保)(1)海关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制发通知(2)海关向收发货人制发扣留凭单权利人或收发货人都可向海关申请查看货物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四、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3.放行被扣留货物有下列情形海关可以放行货物:(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发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4)海关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四、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4.没收被扣留的侵权货物(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③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④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1.海关协助人民法院扣押侵权嫌疑货物或者放行被扣留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货物在海关扣留期间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2.海关没收侵权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货物在海关扣留后的实际存储时间支付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但后来认定不存在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节海关行政裁定•一、海关行政裁定的含义及适用范围•1.含义:海关行政裁定是一种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基础上建立的海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2.适用•海关行政裁定主要适用以下海关事务:•(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的适用•(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海关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1)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2)申请对象:必须是与拟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有关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定的海关事务•(3)申请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4)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5)申请资料及样品的提交•(6)商业秘密的保护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1)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2)海关行政裁定的资料初审,直属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3)海关总署或授权的机构自收到申请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三、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进口或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海关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四、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2.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第四节海关行政复议•一、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二、行政复议可适用的范围•1.海关的行政处罚•2.海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海关的其他行政行为•4.海关依据的法规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1)复议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复议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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