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方法—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中发现新现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论、新观点,揭示事物内在规律的工具和手段。它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一般包括文献调查法、观察法、思辨法、行为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概念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等。本文将着重介绍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一)理论概述: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方法,是指以实施结果为标准,验证与衡量理论或观点、假说的正确性。它是指通过确认假设,以事实、实际的情况,由观察数据产生的相互关系等为对象,经过试验而求得近似的正确性的一种方法。其研究方法是从个别到一般,由特殊到普遍的归纳模式,研究方法总体上是归纳性的。这种研究方法主要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这种工具性、科学性的分析活动一般都是能够得出在经验上可检验、可确证结论的研究活动。价值中立是该方法的核心原则。而规范研究方法,主要是指一种运用演绎和归纳方法,注重从逻辑性方面概括指明“应该怎样”“应当怎样”或“应该怎样解决”的方法。涉及伦理标准和价值判断问题、其主要特点是在进行分析以前,要先确定相应的准则,然后再依据这些准则来分析判断研究对象目前所处的状态是否符合这些准则,如不符合,那么其偏离的程度如何,应该如何调整。(二)区别: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1.哲学基础不同。实证研究建立在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用经验资料进行论证。其支撑的是说明事实、建构符合事实经验状态的理论结构。它的基本手段是一套定性与定量的工具性手段。对于实证研究成果的检验也交由符合事实的各种经验性手段来进行。而规范研究建立在思辨哲学、先验哲学基础上,其借助的主要工具是哲学思辨。“思辨”表示的是“自身”,“同一”,是研究者将自己的态度、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研究对象的命运,发展融为一体的过程,是思维与实践,主观与客观对“自我”的考验、折磨。2.是否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理论前提。实证研究强调社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意避开价值问题。规范研究则从一定的价值判断出发来判断某一具体事务的好坏,受研究者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引导,无需宣称价值中立,可坚持其特殊性。3.研究对象不同,规范研究基本上都面向“元问题”而展开。所谓“元问题”,是指一切人文学术和社会科学研究试图解决和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规范研究直接切入价值问题并对价值问题进行论证。而实证研究不对“元问题”进行表态,仅仅对于社会现象进行个例或分类的描述、分类与类型构建,并对价值主张进行中立化的处理。4.关于学术成果的认可。规范性研究得出的结论,不能根据客观事实来回答它们。规范理论没有真假之分。只有“有道理”与“没道理”,“可接受”或“不可接受”之分以及相应程度区分。对于其的认可,不是一个短暂的过程可以完成的。而实证研究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所得出的结论可以通过事实来检验,只要研究资料具有可行性,数据分析具有科学性,解释具有有效性,其对问题的研究就能得到认可。(三)孰优孰劣:实证研究或规范研究?1.规范研究的优点:规范研究方法较为成熟。规范研究所依赖的归纳法或演绎法发展历史悠久,较完善。其中,演绎法更侧重于逻辑推理,形成的理论各内容之间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因而,规范研究对理论的论证具有重要作用,规范研究从假设或初始理论命题推导出下一层次的理论命题,并可对某一个理论命题做出演绎证明。这样,在对理论进行实践检验前,可预先对理论进行检验以使理论具有更加严密的逻辑性,这在基本理论和对整个理论体系的研究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规范研究还对已有理论进行逻辑检验,以发现错误理论及现存理论的内部矛盾。2.规范研究的系统性缺陷:(1)规范研究方法论上存在缺陷,忽略了对作为演绎逻辑推理起点的假设或前提的判别和检验。规范研究强调价值判断而不强调可证伪性,不少理论未经过验证,仍属于学术上的假设和推论。也正因如此,有些理论的实际意义较小,有些理论甚至不切合实际。依据演绎法形成的理论还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推导结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前提命题,如果前提命题错误,则很可能整个理论都将是错误的。(2)规范研究方法不太精确。规范研究无论是演绎法还是归纳法都是侧重定性分析而忽略定量分析,纯粹的定性分析可能难以揭示事物间微妙的区别和联系,尤其当分析过程中涉及到变量较多时更是如此。(3)运用规范研究得到的结果往往由于缺乏经验支持而仅代表了“闭门造车”式的个人观点和论断。3.实证研究的优势:(1)研究方法较为精确和科学。实证研究是一种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到假设再到假设的操作化,主要依靠定性、概念化的逻辑分析,而分析实际数据、对假设进行检验主要依赖于数量方法,由于采用定量分析的种种技术,使得实证研究的结论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这与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大方向趋同,具有较强的科学性。(2)实证研究紧密结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运用实证研究得到的实证理论不仅对所观察到的现象提供解释,说明程序、方法在应用程序上存在差异的原因,而且还对未观察到的现象和那些虽已发生,但尚未通过数据搜集和分析获得系统性证据加以证实的现象提供解释。4.实证研究的局限性:(1)实证研究力图使用有限的事实和现象去证明普遍命题,因而其研究结果不可避免的只具有概率或偶然性。(2)实证研究过分强调模型化和定量化,经常由于忽略某些想当然是次要的因素,结果有时会导致研究对象过于简化和研究的系统性偏差。(3)实证研究在进行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完全排除价值判断也有不尽合理之处,作为研究者,在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个人偏好所带来的先入为主的干扰。(四)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能否互利?实证研究法与规范研究法具有互补并用的特性。二者互利的特点从以下几个角度体现出来:首先,从社会科学哲学的角度看,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共享着一些基本理念—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这是他们所共享的社会性研究前提。一方面,实证主义之所以能够将人文、尤其是将社会现象作为精确的经验事实来分析,就是因为这些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将现代社会成熟地发展为一个可以作为自然科学那样的硬科学对待的“对象化”存在。另一方面,规范研究之所以能够展开,也是因为现代基本价值与现代基本制度构成这一研究的理想坐标,使得规范研究者足以在理想范式与实在情形之间选择一个可以从后者抵达前者的发展路径。其次,从人文社会科学一般方法论的角度看,两种方法也是互利的。实证研究从来都是在先行的规范研究所提供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开始寻找、说明并解释问题的。温和的实证主义者自己也承认,他们绝对没有免除掉先设价值的影响。而规范研究方法的运用者也必须承认,他们得使用更为准确的方法、手段,以便使自己的思想更为清晰明白而不至于陷入搅浆糊似的思想状态。(五)理性选择:实证研究或规范研究?两大方法是互利的研究方法,因此完全有可能在一个研究者的研究实践中交替使用。这种交替,首先决定于研究者的研究问题,其次则决定于研究者对于两种方法的娴熟把握。实证研究在方法阐述上的成熟、在研究操作指引上的规程化以及在研究客观性与可靠性上累积的信任,使得愿意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者能够自如地运用。但实证研究方法具有缺少理论特征和对于深层规律的探索,以及缺少对于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整合的重大缺陷。因此,在实证研究中若是能通过规范研究的方法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层次地探索和整合,则必能取得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