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农网可靠性管理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充分运用可靠性分析数据,指导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高全省农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特制定本细则。1.2引用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可靠性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1.3农网供电可靠性管理作为县供电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部分,体现在电力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它综合反映了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生产运行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农网的一项重要生产技术指标。1.4农网供电可靠性的统计分析是县供电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企业对客户供电可靠水平的量度,也是企业规划设计、运行、检修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指标。1.5通过供电系统可靠性的管理,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评价,指导电网的管理、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供电系统可靠率,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1.6本细则对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用户供电可靠性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管辖和统计范围、停电性质分类、考核等作了明确规定。2管理及职责分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是农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农网供电系统用户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州)供电公司和县供电企业依其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2.1省公司农电工作部2.1.1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农网可靠性管理体系及可靠性管理信息网络。并在本部门设有一定的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的专人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且相对稳定。2.1.2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文件和要求,根据省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1.3编制下达农网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2.1.4统计分析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并要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2.1.5每年召开一次全省农网供电可靠性分析会,编写月、季、年度的可靠性分析报告,通过分析提出提高农网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并实施。2.1.6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农网可靠性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2.1.7督促市(州)供电公司加强农网输变电配设备的规划、设计、订货、施工、验收、投运等方面监督,保证输变配电设备可靠性。2.2市(州)供电公司农电工作部2.2.1负责辖区内农网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填写有关统计报表。2.2.2负责辖区内农网可靠性运行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填写有关统计报表。2.2.3负责对县供电企业上报的计划、临时检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其必要性填注意见。2.2.4每季度组织召开市(州)供电公司农网供电可靠性分析会,编写市(州)供电公司月、季、年度可靠性分析报告。2.2.5督促县供电企业加强《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防止因外力破坏造成停电。2.3县供电企业2.3.1负责本单位电网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填报有关统计报表。2.3.2负责本单位电网可靠性运行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填报有关统计报表。2.3.3每月组织召开县供电企业供电可靠性分析会,编写月、季、年度的可靠分析报告。2.3.4编制本单位电网停电计划,优化施工方案,缩短计划检修、施工的停电时间。2.3.5落实故障抢修、临时停电管理措施,控制故障抢修和临时停电的时间。2.3.6加强停、送电管理。检修、施工时,检修人员应提前到达现场,并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候设备停电;检修、施工结束前,实行予汇报制,以使操作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等候恢复送电操作;检2修、施工完毕后,应尽快恢复供电,缩短送电操作时间。推行停、送电时间(检修、调度、操作班组)分部门责任分级考核制度。2.3.7加强设备预防性试验和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要认真安排、做好“春、秋季检修”、“迎峰度夏、过冬”等工作,细心清查、消除电网和设备的隐患。2.3.8加强配电设备的巡视和配变的负荷监测工作。配变或配电线路满负荷、超负荷时应及时调整,转移负荷。2.3.9经常性地组织《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社会宣传工作,严肃《电力法》,确保《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认真贯彻执行。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坚决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不法行为,强化细化安全条文和措施,防止因外力破坏造成停电。2.3.10加强对客户设备的管理,督促客户按电力行业规程、标准对设备定期维修检查,确保安全可靠运行,防止因其故障造成对主网及其他客户的停电。特别是客户高压熔断器及支线高压熔断器熔丝配置严格按规定执行,尽量减少客户引起的停电事件。2.3.11配网分段开关及联络开关的倒闸操作,必须由调度下令后方可进行。分段开关及联络开关跳闸后,及时汇报调度,并记录准确分合闸时间。支线开关的倒闸操作和事故跳闸,应记录准确时间,如实统计上报,以保证可靠性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2.3.12积极采用红外测温以及在线监测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配电网设备的状态监测和诊断水平。2.3.13按公司年度分解的用户供电可靠性控制(考核)指标,加强变电站设备停电检修管理,努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检修质量,做到设备“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尽量减少停电次数及停电时间。2.3.14加强变电设备和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装置的管理,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2.3.15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变电运行人员业务素质,杜绝误操作。处理事故迅速、准确,不扩大事故,避免因误操作等原因造成对用户停电。做好倒闸操作的准备工作,接到调度下达的命令后及时操作,以减少不必要的停送电时间。3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定义及分类3.1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即供电系统对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3.2供电系统及供电系统设施。3.2.1低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外引线开始至低压用户的计量收费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其设施为连接至接户线为止的中间设施。3.2.2中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10(6)kV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出线套管为止,及10(6)kV用户的电气设备与供电企业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3.2.3高压用户供电系统及其设施--由各变电站35kV及以上电压出线母线侧刀闸开始至35kV及以上电压用户变电站与供电部门的管界点为止范围内所构成的供电网络及其连接的中间设施。注:这里所指供电系统的定义及其高、中、低压的划分,只适用于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3.3用户3.3.1低压用户--以380/220V电压受电的用户。3.3.2中压用户--以10(6)kV电压受电的用户。3.3.3高压用户--以35kV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3.4用户统计单位3.4.1低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接受电业部门计量收费的用电单位,作为一个低压用户统计单位。3.4.2中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接在同一条或分别接在两条(多条)电力线路上的几台用户配电变压器及中压用电设备,应以一个电能计量点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在低压用户供电可靠性统计工作普及之前,以10(6)kV供电系统中的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用户统计单位,即一台公用配电变压器作为一个中压用户统计单位。)3.4.3高压用户统计单位--一个用电单位的每一个受电降压变电站,作为一个高压用户统计单位。3.5用户容量--一个用户统计单位的装见容量,作为用户容量。3.6用户设施--固定资产属于用户,并由用户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受电设施。3.7供电系统的状态3.7.1供电状态--用户随时可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33.7.2停电状态--用户不能从供电系统获得所需电能的状态,包括与供电系统失去电的联系和未失去电的联系。注:对用户的不拉闸限电,视为等效停电状态。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成功,不应视为对用户停电。3.8停电性质分类内部故障(IF)故障停电-(FI)外部故障(EF)停电-检修停电(MI)(I)计划停电-施工停电(CI)(PI)用户申请停电(ID)预安排停电-临时检修停电(UM)(SI)临时停电-临时施工停电(UC)(UI)用户临时申请停电(UD)系统电源不足限电(SS)限电-(LS)供电网限电(DL)3.8.1故障停电--供电系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向调度提出申请,并未能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前得到批准且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3.8.1.1内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指地、市级供电企业,下同)管辖范围以内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3.8.1.2外部故障停电--凡属本企业管辖范围以外的电网或设施等故障引起的故障停电。3.8.2预安排停电--凡预先已作出安排,或在6小时前得到调度批准(或按供用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3.8.2.1计划停电--有正式计划安排的停电。3.8.2.1.1检修停电--按检修计划要求安排的检修停电。3.8.2.1.2施工停电--系统扩建、改造及迁移等施工引起的有计划安排的停电。3.8.2.1.3注: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3.8.2.1.4用户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要求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3.8.2.2临时停电--事先无正式计划安排,但在6小时(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以前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并通知主要用户的停电。3.8.2.2.1临时检修停电--系统在运行中发现危及安全运行、必须处理的缺陷而临时安排的停电。3.8.2.2.2临时施工停电--事先未安排计划而又必须尽早安排的施工停电。3.8.2.2.3注:临时检修停电及施工停电,按管辖范围的界限,分别有内部和外部两种情况。3.8.2.2.4用户临时申请停电——由于用户本身的特殊要求而得到批准,且影响其他用户的停电。3.8.2.3限电--在电力系统计划的运行方式下,根据电力的供求关系,对于求大于供的部分进行限量供应,称为限电。3.8.2.3.1系统电源不足限电--由于电力系统电源容量不足,由调度命令对用户以拉闸或不拉闸的方式限电。3.8.2.3.2供电网限电--由于供电系统本身设备容量不足,或供电系统异常,不能完成预定的计划供电而对用户的拉闸限电,或不拉闸限电。供电系统的不拉闸限电,应列入可靠性的统计范围,每限电一次应计停电一次,停电用户数应为限电的实际户数;停电容量为减少的供电容量;停电时间按等效停电时间计算。其公式如下:等效停电时间=限电时间×(1-限电前实际的供电容量限电后允许的供电容量)式中:限电时间--自开始对用户限电之时起至恢复正常供电时为止的时间段。3.8.3停电持续时间--供电系统由停止对用户供电到恢复供电的时间段,以小时表示。3.8.4停电容量--供电系统停电时,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单位为千伏安。3.8.5停电缺供电量--供电系统停电期间,对用户少供的电量。单位为:kW.h。停电缺供电量按下列公式计算:4W=K×S1×T式中:W--停电缺供电量(千瓦时)。S1--停电容量,即停止供电的各用户的装见容量之和(千伏安)。T--停电持续时间,或等效停电时间(小时)。K--载容比系数,该值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修正一次。PK=——S式中:P--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年平均负荷(kW)。P=*8760)上年度售电量(千瓦时*闰年为8784。S--供电系统(或某条线路)上年度的用户装见容量总和(千伏安)。P及S系指同一电压等级的供电系统年平均负荷及其用户装见总容量。3.9供电系统设施的状态及停运时间3.9.1运行--供电设施与电网相连接,并处于带电的状态。3.9.2停运--供电设施由于故障、缺陷或检修、维修、试验等原因,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3.9.2.1强迫停运--由于设施丧失了预定的功能而要求立即或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运行的停运,以及由于人为的误操作和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程序提前向调度提出申请并在6小时前得到批准的停运。与电网断开,而不带电的状态,停运状态又可分为:预安排停运--事先有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