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经营种子种苗(2015年10月20日)重点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三、日光温室种苗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四、下一步种子种苗市场执法检查重点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二)经营农作物种子应具备的条件(三)法律规定不需办证的四种情形(四)委托经营管理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经营种子。2019/8/30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8月4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2019/8/30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1.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2日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草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二)种子许可证申请1、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二)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具有完好的各种相关检验仪器;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和厂房;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2019/8/30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2)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具有完好的各种仪器,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和厂房;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二)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具有完好的各种仪器;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的种子加工、贮藏和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及其它规定的条件。2019/8/30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2、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一)申请者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受理人。(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2019/8/30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2、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2019/8/30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3、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五)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三)法律规定不需办证的四种情形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包括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两种情形,《甘肃省农作物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对以上两种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目前我县除22家种子企业办理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的门店都属于委托经营。目前我县从事委托经营的门店有203家,是我县种子经营的主力军。)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1.委托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持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2)应在其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期限内委托,并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3)委托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适宜本区域,应当认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适宜本区域;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1.委托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4)委托企业应对被委托经营者进行严格考核,并对其委托经营的种子质量负责,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委托经营种子;(5)应使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6)应将委托经营的作物种类、品种和被委托者的基本情况报销售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2、被委托经营者(个体经营门店)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不得与食品、蔬菜等混合经营;(3)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掌握种子贮藏常识的人员;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2、被委托经营者(个体经营门店)应具备的条件(4)应向购种者简要介绍品种特征特性、栽培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病虫害防治技术;(5)应按委托者提供的品种、数量经营种子,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经营者;(6)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先负责赔偿购种者的损失,再向委托方追偿。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3、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备案管理《甘肃省农作物种子委托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将经营门店的基本情况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地点、营业执照和负责人情况、购进种子时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等。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4、申请委托经营需提交的材料(1)委托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鲜章);(2)委托经营的农作物品种的审(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3)委托经营授权品种的,必须提供品种权证明或品种权人的授权证明;(4)委托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一、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四)委托经营管理4、申请委托经营需提交的材料(5)甘肃省种子管理局统一监制的企业《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6)被委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被委托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经营者固定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一)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二)经营假劣种子(三)未审先推和未认先推(四)经营包装和标签不规范种子(五)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六)乱发布种子广告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违法行为: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1、违法情形: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农作物种子;二是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农作物种子;三是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一)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2、违反《种子法》条款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一)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按照《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1、什么是假劣种子?假种子判定的法律依据:(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2)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3)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以上三种情形的种子为假种子。(二)经营假劣种子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劣种子的判定依据:(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以上五种情形的种子为劣种子。(二)经营假劣种子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2、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二)经营假劣种子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3、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劣种子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于擅自改变品种名称的种子,判定为假种子。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例如:公告名称为敦玉13,标注为敦玉13号;)处罚依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假种子法律责任规定处罚。(二)经营假劣种子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1、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的划分《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共5种)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三)未审先推和未认先推二、我县种子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共7种,在《种子法》基础上增加2种),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三)未审先推和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