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表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1一、质量安全行为1.1管理人员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注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1.1.2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5)分。(注2)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DBJ/T13-135-2011第4.11.7条21.2日常管理检查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2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2.9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1.2.13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1.2.14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1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起事故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2.16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12(12)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2.17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记8(8)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1.2.18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2.19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质控资料-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GB50300-2013第3.0.3条1.2.2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1.2.21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3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2.22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4-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1.2.23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每发现超过3人记3分。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3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2.1.3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强条)2.1.4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2.1.5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1.6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5-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2.1.7桩身质量。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12条;第二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条。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2.1.8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记录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3分。地基验槽记录第1.2条GB50202-2002附录A.2.6条2.1.9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经检验,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JGJ106-2003第3.3.7条4二、实体工程质量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第一款对应GB50204-2011第5.4.2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2013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应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2.2.2钢材进场检验。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2.2.3水泥进场检验。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2.2.4主要材料使用。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6-序号类别记分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监督工作标准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4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2.2.5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2.2.6虚假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十一条52.3结构工程2.3.1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2.3.2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5)分。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2.3.3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GB50205-2001第6.3.1条(强条)5二、实体工程质量2.3结构工程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偏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2条;第一款对应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第二款对应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G101-12.3.5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