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2012年8月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概述目的: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2012】71号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概述适用文件(财税【2012】71号)(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预算级次地方100%)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试点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试点之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含船舶代理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差额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3%)=534万元500万元(参照省局的调查核实确认表口径)该企业就应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条已废止,财税2012年71号)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3.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新增简易计税项目:动漫企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2年53号)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4、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按何标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例如:某商业企业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超过8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又如: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营业额超过500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如: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达到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未达到80万,应税服务营业额未达到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目录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计税方法纳税人和征收范围概述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适用税率(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适用税率二、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三、零税率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财税2011年131号)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一般计税方法一般方法: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合并定价方法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销售额扣除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扣减全额支出”的口径为“收入与支出同口径扣减”。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销售额扣除的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销售额的其他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

1 / 52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