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342EMC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中国电磁兼容标准5产品认证6测试标准的选择(实例)7EMC标准体系结构国际电磁兼容标准目录1.前言EMCEMIEMSCECSRERS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InterferenceSusceptibilityC:Conduct传导R:Radiate辐射E:Emission发射S:Susceptibility敏感度1.前言实验室测试人员EMC系统集成人员销售人员某些产品需要进行哪些测试某客户需要配备哪些测试项目?深入沟通取得客户信服2.EMC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世界公认最权威的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下设多个技术委员会,其中从事EMC的主要为CISP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TC77(第77技术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1947年成立,非政府组织,总部在瑞士日内瓦。汽车电磁兼容标准的主要发布单位。ITU(国际电信联盟):政府间组织,总部在瑞士日内瓦.联合国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成为ITU的成员。IEC标准已广为欧洲、美国、日本、中国等地区和国家采用,在消除国际技术贸易壁垒和产品符合性认证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CISPR××IEC××IEC××IECCISPRTC77产品技术委员会2.EMC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WGWGWG……WGWGWGWGCISPR最高权力机构分委员会工作组IEC/CISPR的组织结构CISPR全体会议CISPR指导委员会CISPR/ACISPR/BCISPR/DCISPR/FCISPR/HCISPR/IWGWG2.EMC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WGWG……WG分委员会工作组IEC/TC77的组织结构……TC77全会SC77CSC77BSC77A2.EMC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TC77和CISPREMC标准分工表标准类型类型频率范围负责委员会基础试验和测量发射低频(小于9kHz)TC77高频CISPR抗扰度TC77通用标准发射低频(小于9kHz)TC77高频CISPR抗扰度TC77产品或产品类标准发射低频(小于9kHz)TC77高频CISPR抗扰度产品委员会CISPR根据其章程,也制定部分产品类的抗扰度标准;应产品委员会的要求,TC77也可以制定产品标准。2.EMC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中国标准化组织:地区和国家的标准化组织: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由欧共体委员会授权制订欧洲标准EN。EN标准中引用了很多CISPR和IEC标准,其对应关系如下:EN55×××=CISPR标准,(例:EN55011=CISPRPub.11)EN6××××=IEC标准,(例:EN61000-4-3=IEC61000-4-3Pub.11)EN50×××=CENELEC自定标准,(例:EN50801)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制订民用产品标准,关于电磁兼容的标准主要包括在FCCPart15和FCCPart18中。VCCI(干扰自愿控制委员会):民间机构,其标准与CISPR和IEC一致。SAC/TC79(全国无线电干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国家标准,开展与IEC/CISPR相对应的工作,目前下设6个分委员会与CISPR的各分会相对应。SAC/TC246(全国电磁兼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IEC/TC77的国内归口工作;推进对应IEC61000系列有关EMC标准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MIL-STD(美军标):典型的是MIL-STD–461xGB(中国国家标准):基本采用CISPR和IEC标准,目前已发布86个(SAC/TC7950个,SAC/TC24636个)GJB(中国军用标准):基本采用美军标,例如GJB151A=MIL-STD-461D3.EMC标准体系结构基础标准基础发射标准基础抗扰度标准通用标准通用抗扰度标准通用发射标准产品类标准产品标准B类居住区、商业区、轻工业区A类工业区A类工业区B类居住区、商业区、轻工业区纵向层次越低越详细明确优先采用环境4.国际电磁兼容标准我国EMC标准绝大部分等同或修改采用IEC(IEC/CISPR、IEC/TC77)和ITU-T建议书IEC/CISPR出版物IEC/TC77出版物ITU-T与CISPR测量有关的基础标准(CISPR16系列)总则电信网络的共址,非绑扎和协同工作高频(9kHz以上)发射通用标准,IEC61000-6-3/4环境宽带接入网的电磁兼容针对6类骚扰源的发射和抗扰度产品类标准限值通信设备的抗扰度有关标准制定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内容的技术报告(CISPR/TR××)试验与测量技术通信系统的雷击防护安装和减缓导则全球环境下电信系统的搭接和接地通用标准电磁兼容预测的数学模型……各组织标准包括的内容5.中国电磁兼容标准1.采用IEC/CISPR出版物;2.采用IEC/TC77出版物;3.采用IEC的其他标准;4.部分采用美国军用标准MIL-STD;5.部分采用ITU有关文件;6.根据我国自己的科研成果制定的标准。——系统间电磁兼容标准。我国EMC标准溯源——来源包括:TBT协议鼓励成员国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国家的标准化法提出:“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己经成为我国编制各级电磁兼容标准的指导思想。——电气产品将较好地做到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我国EMC标准基本框架与国际标准相类似,体系结构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产品类标准、产品标准。5.中国电磁兼容标准我国EMC标准编号:GB9254-2008年号标准顺序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后的标准只改变年号;如是系列标准,标准顺序号用小数点加数字表示,如GB/T17626.1。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指导性的技术文件我国EMC国家标准大多数由国际标准转换而来,因而做到了与国际接轨,为进入国际市场和消除技术贸易壁垒,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我国的标准法,将有关TBT协议的“正当目标”条件的标准均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实施,3C认证中所采用的标准绝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GB)。推荐性标准(GB/T)大都以甲乙双方拟定合同的方式作为“强制性条款/要求”来实施,而(GB/Z)是对现有标准的必要补充,并且有可能在未来成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目前,含有骚扰限值的产品(类)标准一般为强制性标准。标准的实施:6.产品认证认证:与产品、过程、体系或人员有关的第三方证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或技术规范)。电磁兼容认证是针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进行的认证。1979年4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改组成立WTO)正式签署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规范了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制度。该协议共有15条,3个附件。仅介绍与制定和使用电磁兼容标准有关的几条: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标准是推荐性的。但一旦将标准列入技术法规的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的。制定技术法规必须符合“正当目标”、“国民待遇”、“透明度”、“标准协调”的条件。6.1欧盟认证欧共体(后改为欧盟)规定,从1996年1月1起,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电子产品必须符合EMC指令,加贴CE认证标志。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简称EU)对在其内部市场流通的商品质量,以指令(Directive)形式给出统一的要求,欧盟的各成员国根据这些指令制定各自与指令相一致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以及对应的技术要求(欧洲协调标准,Europeanharmonizedstandards)。指令是针对各成员国提出的框架型法律,各成员国必须在一个明确的日期之前,将有关指令的内容纳入到他们的国家法律中。欧盟指令LVD指令主要涉及水、火、电、辐射、机械伤害等安全部分,不在公司业务考虑范围(同3C中的S);EMC指令(2004/108/EC);R&TTE(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合格的互认)指令;汽车指令,特殊,所有标准和等级已经指明。常见欧盟指令欧盟指令1——电磁兼容指令所有和公共主干线相连接或与其他能源连接使用的电子器械以及装置。这个规范不适用于无任何电气或电子部件的设备,已包括在其他规范(指令)中的项目,也排除在EMC指令之外。其协调标准主要由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实质大量等同采用了IEC/TC77(国际电工委员会/第77技术委员会)和CIPSR(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六类骚扰源制定了发射和抗扰度产品类标准。工业、医疗和科学射频设备;√机动车/船及内燃机驱动设备;声音和广播电视接收机;√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供电系统。6.1欧盟认证欧盟指令2——车辆无线电干扰(电磁兼容)指令对车辆、零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了规定。与其它指令不同之处在于,指令未采用通过OfficialJournal发布协调标准的方式,而是直接引用了CISPR和ISO的EMC标准。主要测试项目包括: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发射;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发射;ESA宽带电磁辐射发射;ESA窄带电磁辐射发射;ESA辐射抗扰度;ESA传导发射和传导抗扰度。主要依据标准包括:CISPR12;CISPR25;ISO7637系列;ISO11451系列;ISO11452系列。6.1欧盟认证欧盟指令3——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合格的互认对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的健康和安全、电磁兼容性和频谱有效利用提出了要求,并在OfficialJournal上提供了HarmonizedStandard。协调标准主要前面提到的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和ETSI(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制定。ETSI对应了各种无线射频应用,标准众多。典型标准EN301489-1包含了对所有无线设备的发射和抗扰度要求,应与各产品专门的技术要求结合使用,以求满足1999/5/EC指令关于电磁兼容性的要求(3.1.b条款)。EN301489-1《电磁兼容和无线频谱事物;无线设备和服务的电磁兼容标准;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6.1欧盟认证6.2美国FCC认证美国对于通信发射机、接收机、电视机、计算机和各种医疗设备均有相应的法律要求。任何想出口到美国的上述设备都必须取得联邦通信委员会(FCC,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的某种形式的认可,否则就是违反美国的法律。这些EMC要求以及管理规定以“标题47”(Title47)的形式,列入了美国的联邦规章法典(theCodeofFederalRegulations)。一般称为CFRTitle47。Title47中较重要的部分(Part):Part2频率分配及无线电协议:一般规则和规章Part15射频设备Part18工科医设备Part90私人地面移动通信业务Part95个人无线业务美国联邦规章法典——CFRTitle476.3日本认证《电气用品取缔法》涉及甲类和乙类两种产品,甲类产品的安全及电磁骚扰试验是强制性的,乙类是自愿的。日本的通商产业省负责该法有关事务的处理。在日本生产或销售甲类电气产品,必须向日本通产省有关官员申请注册并到指定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日本《电气用品取缔法》CISPR11CISPR13声音和电视接收机CISPR14电热器具、电动力应用设备及其布线器具CISPR15荧光灯和照明装置CISPR22数字技术应用设备高频利用装置通产省认定的EMC技术规范基本上参考CISPR相应的出版物6.4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国家通过立法而强制性实施的,一种评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产品认证制度。2001年12月3日,我国颁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技术法规,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3年9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技术法规。凡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将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及在经营性场合使用。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hinaComp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