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策讲解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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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策介绍税收.发展.民生2011年6月讲解提纲1.增值税新政策介绍2.增值税管理新规定介绍增值税新政策介绍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条例、细则调整抵扣凭证抵扣期限调整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几个重点政策一、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及配套措施介绍什么是增值税转型转型改革的内容:一个核心和三个配套措施转型改革的目的意义固定资产抵扣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8]170号)固定资产抵扣政策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没有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抵扣政策2、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固定资产抵扣政策①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1生产用房,2交通邮电用房,3办公用房,4科研、气象用房,5文化教育用房,6医疗卫生体育用房,7特殊用房,8生活、娱乐、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用房,9其他用房。固定资产抵扣政策②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具体包括:池,槽,塔、烟卤,井、坑,台、站、码头、道路,沟、洞、廊,桥梁、架及坝、堰、水道,库、仓、场、斗。固定资产抵扣政策③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抵扣政策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固定资产抵扣政策2、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范围:①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②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混用的机器设备允许抵扣。③不动产在建工程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抵扣政策3、把握实际发生时间允许抵扣的机器设备是指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购进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抵扣政策4、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在规定期限内抵扣税款。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③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固定资产抵扣政策5、如实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反映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固定资产抵扣政策6、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抵扣政策7、纳税人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4%征收率减半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适用税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例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2007年购进的自己使用过的机床,售价10万元,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10万元/(1+4%)×4%/2=1923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今年销售一台自己已使用过的铲车,售价6万元,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6万元/(1+3%)×2%=1165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配套措施1.取消了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2.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调至3%3.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17%(食盐13%)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内容介绍主要内容1.纳税人认定方面:6条2.征收范围方面:2条3.税率方面:2条4.计税依据方面:3条5.进项税额方面:8条6.税收优惠方面:2条7.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7条8.纳税申报方面:3条9.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3条(一)纳税人认定方面1、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50万元(含)以下–商业80万元(含)以下《细则》第二十八条(一)纳税人认定方面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细则》第二十九条(一)纳税人认定方面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进行资格认定申请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一)纳税人认定方面4、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进行重新解释新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旧细则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纳税人认定方面5、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新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旧细则仅指小规模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纳税人认定方面6、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新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而旧细则: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二)征收范围方面(2条)1.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划分问题2.兼营非应征增值税劳务不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核定销售额(二)征收范围方面1、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划分问题新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二)征收范围方面2、兼营非应征增值税劳务不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核定销售额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三)税率、征收率1.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17%(配套措施三)2.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配套措施二)(三)税率、征收率1、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17%(配套措施三)–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三)税率、征收率2、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配套措施二)(四)计税依据方面(3条)1.价外费用的内容变化2.人民币以外货币折合人民销售额3.价格偏低或者无销售额货物的销售额核定顺序(四)计税依据方面1、价外费用的范围变化–价外费用内容增加滞纳金和赔偿金–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价外费用–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价外费用(四)计税依据方面2、人民币以外货币折合人民销售额–新细则第十五条明确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修正了原细则“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的模糊说法。(四)计税依据方面3、价格偏低或者无销售额货物的销售额核定顺序–新细则:纳税人最近时期平均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旧细则:纳税人当月平均价格→纳税人最近时期→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五)进项税额方面(6条)1.明确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修改买价解释2.增加运输费用抵扣的规定3.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内容4.纳税人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6.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五)进项税额方面1、明确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修改买价解释新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新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五)进项税额方面2、增加运输费用抵扣的规定新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明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范围(五)进项税额方面3、修订关于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的规定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进项税额方面4、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内容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五)进项税额方面5、纳税人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细则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对个人消费的内涵的解释,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即凡是用于交际应酬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进项税额方面6、非正常损失的范围缩小–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旧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它非正常损失。(五)进项税额方面7、修改了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五)进项税额方面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五)进项税额方面细则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六)税收优惠方面(2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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