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目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问题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及现状分析············································1(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1(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1二、制约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3(一)现行土地承包的分配方式制约土地的规模流转················3(二)农民对流转制度认识不明确,法律意识淡薄,制约土地的流转。································································································3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问题的对策····························4(一)明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4(二)在保证土地流转规范化前提下,政府要积极引导走出一条土地资源集约化经营的新路····························································5(三)让农民用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建立土地流转新模式6(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须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6参考文献:························································································8-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也逐渐呈现一些弊端,一种更新的生产关系也应运而生。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土地流转”,全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用于农业经营的行为。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构建现代农业的核心基础。建立普遍的土地流转市场,农业生产规模才有扩大的基础,现代农业的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才有了前提。因此,土地问题是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和基础。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及现状分析(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含义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流转既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变动,但根据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仅限于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单向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用于农业经营的行为。(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2-1、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现实背景:(1)全家外出打工、经商,自己不能耕种;(2)家庭主要劳力外出,自家无力全部耕种;(3)家庭无劳力自己不能耕种;(4)自己耕种不划算,拿给别人种,跟他人进行四六分成或二八分成;(5)有的为了不让土地摞茺,干脆让给他人耕种。流转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双方口头协商,多半在亲友、邻里之间进行,不改变用途,时间不长。当前,农民收入逐步多元化,土地不再是农民唯一获得收入的手段,农民通过外出务工、经商能获得更多的收入。农地分散经营的低收入和非农产业的高收入形成了鲜明对比,国家出台一系列的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土地流转政策为农民致富建立了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农民获得了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同时,也为发展农村经济提供了经济基础。我们必须加强土地流转,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进一步的改革发展。2、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存在的问题(1)、农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但总体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农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速度有所加快。尽管如此,农地流转在总体上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农地流转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速度上,都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2)、农地流转地域扩张明显,但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农地流转是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推进而发展的。近年来农地流转地域扩张较为明显,呈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向内地由点向面全面扩展。但是,由于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条件、农地制度实-3-现形式、农民文化背景及地方政府偏好等差异,致使地区之间农地流转表现出很大差异。二、制约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目前,我国已经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是对于流转还是设置了限制的条件。而且,受以下因素的制约,现阶段的土地承包权流转过程不是一条完整的生产线。(一)现行土地承包的分配方式制约土地的规模流转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分配的方式是依据以家庭为单位,采用平均分配的模式,进行平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人在分配的过程当中,不仅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数进行均分,而且还要考虑土地的质量和地理位置,即好坏搭配,远近搭配。因此,导致一块大片土地被分割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农民进行承包;分到一户农民手中承包地,可能包括几幅地块,分布在不同的地方。如果承包地的受让人或承租人想从事规模经营,就需要面临多个谈判或签约对象,成本显然太高,这给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带来了极大不便。对于土地经济效率的考虑,分散的承包地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也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的经营。这样的分配方式虽然是考虑到公平,但是,并没有解决资源的有效配置。(二)农民对流转制度认识不明确,法律意识淡薄,制约土地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法制的宣传,我国偏远地区的农民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认识不明确。1.模糊的农地产权,不完整的农民地权。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框架下,农地产权被分解为三种权利: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集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流转的真正主体,而集体本身的界定就不明确,这使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容易发生多个产权主体的相互冲突,降低效率。2.不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联动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缺乏完整的价格体系,在历史上又没有可供参考的价格,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市场,导致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交易量小,流转价格低,阻碍了土地流转。3.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及合同,合同兑现困难。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多种多样,有书面、口头的,有的什么也没有。有的即使有书面的合同,但合同也不够规范。有关合同条款(权利、义务)标的也不够明确,加之农民的合同契约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当市场价格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合同不到期就收回,致使承包合同违约和纠纷多,兑现率低。4.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村级组织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农村多数农户间的土地流转是自发的缺乏正确的引导,导致流转无序。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性文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合作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难于插手也无法正确引导,不能发挥应有的管理职能。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流转问题的对策(一)明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近年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极为活跃,成为需要认真研究、制度跟进的一个经济现-5-象。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民将其土地承包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转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用于农业经营的行为。然儿,一些地方忽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协商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事情,并不鲜见。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强制农民出让土地,上门“送钱”,而没有签土地流转协议就不能买种子化肥备耕的规定,更有剥夺农民正常生产权之嫌。从根本上说,无论土地开发利用的出发点多么好,农民的正当土地使用权益都不容剥夺。这意味着,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既应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评估,以保证农民利益,也要通过企业化的运作,让农民利益升值。唯有不断地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才能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农民土地利益才能得以保护,并分享到农村土地利益升值后的开发成果。(二)在保证土地流转规范化前提下,政府要积极引导走出一条土地资源集约化经营的新路“土地流转”是方向,应该鼓励引导;是探索,应该慎重稳妥;是创新,应该因地制宜;是大事,应该办出效果。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应着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起:一是规范流转主体。出让方主体必须是农民,受让方主体必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种养大户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主体。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统一和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二是规范流转合同。根据农村流转的不同情况,设计出各种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以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时双方的利益。三是规范流转市场。现在,要求成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6-供需双方必须在服务中心登记并接受审查,随后在信息联络员的全程跟踪服务下完成整个土地流转的交易过程。四是规范流转监管。现在,农业、国土等部门已经介入土地流转的管理,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一些乡镇中心法庭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合议庭”,设立了“乡镇土地流转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土地流转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土地流转后的矛盾和纠纷。这些探索目的就是力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自发流转向自觉流转、由分散流转向规模流转、由无序流转向规范流转、由粗放流转向高效流转发展,并把推进土地流转与发展现代农业相结合,即不下达流转任务、不限定流转时间、不限定流转模式、不强迫农民、不侵害群众利益。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金钥匙”、民营经济的“孵化器”、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剂”。(三)让农民用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建立土地流转新模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现金出资等方式成立实体性公司即“农民公司”,农民公司再与龙头企业建立关联机制,从而形成“公司(龙头企业)+公司(农民公司)”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新形式,积极推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须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金融制度,才能保障土地流转向着农民共同联合协作生产方向发展,才能避免因土-7-地流转带来资本兼并。土地流转,一般是指土地的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抵押、担保等交易活动。建立社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就可通过融资活动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为承租人和转让人提供贷款支持,从而实现土地流转。如,老王需要融资10万元,用土地经营权做抵押,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就可为老王办理贷款,如果没有金融制度支持,老王融资就很难实现。再如,老李将土地转让小李,需要一次性支付转让款20万元,而小李只有现金10万元,这样小李就可将自己的土地权向合作金融组织抵押贷款10万元,从而实现土地流转。当今中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以解放农民、解放土地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继续深化,包括让数以亿计的农民变为城镇人口、将农民所有的土地经营权变成可自由流通的产业等。此时,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全面分析并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推动土地产权创新,赋予农民稳定预期;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做好宣传,加强培训,落实规范管理;及时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办法,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及时地调解承包合同纠纷,有利于缓解农村矛盾,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