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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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建筑法规课程论文——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院系:建筑学院专业:11级环境艺术设计姓名:李素雅时间:2014年12月28日指导老师:刘中建筑法规课程论文——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摘要: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在了解建筑法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的同时,对建筑行业有了进一步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筑行业建筑法规起着约束建设者活动,使得建筑行业有序正常运行的作用,最后结合图纸具体案例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工程中的运用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在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关键词:建筑行业建筑法规实例法规意识一.总论建筑法规及规范对建筑行业的要求十分严格。所谓建筑规范就是由政府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字形式存在从而形成建筑规范,比如防火规范,建筑空间规范,建筑模数标准等等。早在古代社会生活建设中中,就已经有建筑法规规范对建筑建造要求的体现。篆刻在黑色玄武岩上的《汉谟拉比法典》距今已有2700多年,如第233条规定:“倘若一个建筑者建造一幢房子,……而工程不完善,……这一工程应由该建筑者本人出资修缮。”等等多项都体现出先民在规范上的早期意识即使是如今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我们依然对于这部人类早期的行为规范赞赏有佳。“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等众多格言也深刻体现了规范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学好建筑规范,提高规范意识,不仅是对自己的修养提升,更是对使用者的安全保障。二.对建筑法规的个人理解与认识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可以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设计阶段盲目追求外形的炫酷而忽略了很多实际规范的要求,使得设计都只是金玉其外,内在很多功能安全要求达不到,施工阶段很多监理自身建筑基础不扎实不专业或者有些监理为了个人利益不负责任,没有达到认真监制的作用,使得建筑本身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另外,有些施工方建筑材料使用方面偷工减料,造就了很多豆腐渣工程,对建筑施工人员以及后来使用人员都存在隐藏的安全问题。这些不良风气现象的存在导致了建筑行业发展的畸形,因此建筑法规的相关法律文件关于建筑规范,施工规范,安全规范对广大利益既得者是很好的约束,对于施工人员以及使用人员是很好的安全保障。由此可见,学好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是多么重要,他可以监督我们形成行业良心,提升个人建筑素养,增强个人责任意识。三.系统阐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民用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可以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适用于十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通则》对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和环境的关系,建筑无障碍设施,停车空间有规定。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也在《通则》中有阐述。重点包括建筑基地的若干规定:基地内建筑使用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基地与道路红线的关系;基地地面高程和相邻基地的规定;基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规定;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的规定。以及对建筑突出物,建筑高度控制盒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通则》对基地内部的建筑布局,道路规划,竖向设计,绿化,工程管线布置有规定。《通则》在建筑物设计规定包括平面布置,层高和室内净高,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厕所、盥洗室和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门窗,建筑幕墙,楼地面,屋面和吊顶,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室内外装修。详细内容本文在第三章节结合实例详细阐述。《通则》对于室内环境中的采光,通风,保温,放热,隔声有规定要求。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的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给出的规定。如居住建筑中的起居室的侧面采光系数最低值为1%,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为50。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或洞口,否则应设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的空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规定。如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严寒地区居住用房,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无外窗的浴室和厕所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并设通风道。厨房、卫生间的门的下方应设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进风缝隙。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通则》对建筑物的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有规定。如严寒地区的建筑物宜采用围护结构外保温技术,并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人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出入口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对于隔声方面对于不同功能的房间按使用要求进行规定。《通则》对于建筑设备也有要求包括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和建筑电气。(2)《住宅设计规范》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设计规范》对套内空间做了规定。包括对套间,卧室和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层高和室内净高,阳台,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门窗的规定。如住宅层高宜为2.80m。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住宅设计规范》对公共部分也有规定和要求。包括对窗台、栏杆和台阶,安全疏散出口,楼梯电梯,走廊和出入口,无障碍设计要求,信报箱,共用排气道,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这些规定的详细内容本文在第三章节结合实例详细阐述。《住宅设计规范》中附建公共用房的要求。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主体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可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餐馆、修理行业、物业管理等公共用房。所以,附建公共用房是住宅主体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要严格禁止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根据防护要求,还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住宅建筑中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加以限制。《住宅设计规范》对室内环境也有规定包括日照,采光,遮阳,通风,隔声降噪,防水防潮。对于室内空气质量的规定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有指导意义。如苯活度,浓度极限应在0.09(mg/m³)。《住宅设计规范》对于建筑设备也有规定。包括积水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电气。如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文主要阐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涉及民用建筑部分。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均有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名称耐火等级构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难燃烧体0.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房间隔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25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难燃烧体0.5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难燃烧体0.5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燃烧体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燃烧体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不燃烧体。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679三级7810四级91012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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