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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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豫农政法〔2018〕2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确保我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河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月30日—2—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项目名称:农药经营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经营条件是否合格;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申请人的资质。审批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资料要求:需提交下列材料(提交纸质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3—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8)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9)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10)其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4)、(5)、(6)、(7)、(8)、(9)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需要时提供);(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2.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3)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4—(4)其他。3.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3)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4)其他。办理流程:1.网上资料提交: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按要求提交电子申请资料。2.网上预审: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进行材料预审。符合条件的预审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窗口受理:网上预审通过,申请人按要求向河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和对应电子文档。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5—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4.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提交实地核查报告。审查完毕后提交审查意见。5.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送达:制作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6—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允许当场更正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申请人申请(网上申请,窗口申请)审查受理材料补正通知符合条件,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查审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送达—7—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类别: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改变仓储场所□申请人:(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8—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QQ或微信号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固定资产(万元)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手机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分类申请经营范围(在对应的栏目中打“√”)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9—三、分支机构序号营业场所地址仓储场所地址四、提交材料清单材料名称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备注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7.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8.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9.申请材料电子文档—10—10.其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3、4、5、6、7、8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12.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13.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14.《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15.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11—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是指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第三条河南省农业厅负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及材料审查。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农业厅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或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核发。第四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当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第二章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第五条农药经营范围分为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两类。—1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要求。第六条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六)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八)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等证明;(九)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十)其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13—(二)经营人员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三)有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清单及照片;(四)《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五)省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河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初审意见表》。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七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四)其他。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14—(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管理制度变化情况,农药销售情况,被相关部门监管及整改情况等;(四)其他。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三章审查人员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的公职人员;(三)其他条件。第十条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第十一条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第四章材料审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农药经营许可审查人员对受理的经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四条材料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5—(一)发现的问题;(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三)材料审查结论。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申请资料不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提出不予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审查发现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提出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意见。第十五条材料审查应当及时完成,并形成审查意见。第五章实地核查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范围或变更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的;(三)新设立或者增加分支机构的;(四)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五)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人员组成实地核查小组,提前通知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小组应当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第十八条实地核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6—(一)召开实地核查预备会议。介绍实地核查要求,通报申请人,告知实地核查内容、程序等,宣读实地核查纪律,听取经营单位情况介绍等。(二)开展实地核查。主要查阅材料、查看实地、询问有关人员,对经营人员实地考核等。(三)反馈实地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四)形成实地核查报告。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2日内,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明确实地核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核查。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单项结论。实地核查小组应当对照《河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逐项作出实地核查结论。每个项目的实地核查评定分为“符合”、“建议改进”、“不符合”与“此项不适用”。其中,“符合”是指满足相应的规定;“建议改进”是指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质的问题;“不符合”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此项不适用”是指该项核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对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建议改进”的,应当说明理由。—17—第二十二条实地核查小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实地核查单项结论,给出综合核查结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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